发布文号: 台内户字第0940062574号
一、为统一国民身分证之制作,特订定本须知。
二、国民身分证(以下简称新证)正面部分:
(一)姓名:
1.依户籍登记数据之「姓名」栏打印。
2.姓名字数为六个字以下者,由计算机自动打印;姓名字数为七至十五个字者,以人工输入,由计算机打印,姓名字数为十六个字以上者,则以人工方式填写。
3.如当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罗马拼音以自左至右横排之方式并列于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罗马拼音之字符在二十一个字以上者,则以人工方式填写。
(二)出生年月日:依户籍登记数据之「出生日期」栏打印,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民前出生者,在民字边加印「前」字,民国出生者,在民字边加印「国」字。「前」字或「国」字应与「民」字齐平,如「民国」或「民前」。
(三)发证日期:以实际印制新证日期为发证日期,并以阿拉伯数字打印。旧证遗失请领新证,应注记补发。
(四)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依户籍登记资料之「统一编号」(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自左至右横排列印。
(五)因情形特殊免打印相片者,应于新证相片栏打印「免打印相片」。
三、国民身分证背面部分:
(一)父母:依户籍登记数据之「父」、「母」(姓名)栏打印生父母姓名。
(二)配偶:依照户籍登记数据之「配偶」(姓名)栏打印。
(三)养子女在收养关系存续中者,父母栏打印方式如下:
1.养父母共同收养者,打印养父母姓名,不加「养」字,不打印生父母姓名。
2.单独由养父收养者,父栏打印养父姓名,不加「养」字,不打印生父姓名,母栏划记双横线如「=」。惟当事人如申请加注生母姓名,母栏得不划记双横线,并于「母栏」之「母」字前,人工加注「生」字。
3.单独由养母收养者,母栏打印养母姓名,不加「养」字,不打印生母姓名,父栏划记双横线如「=」。惟当事人如申请加注生父姓名,父栏得不划记双横线,并于「父栏」之「父」字前,人工加注「生」字。
4.生父与养母有婚姻关系者,父栏以人工登打输入打印生父姓名,母栏打印养母姓名,不加「养」字。
5.养父与生母有婚姻关系者,父栏打印养父姓名,不加「养」字,母栏以人工登打输入打印生母姓名。
6.父母姓名不详、父或母姓名不详者,分别在该栏内划记单横线如「-」。
(四)役别:依户籍登记数据之「役别」栏打印。
(五)出生地:依户籍登记数据所登记之「出生地」栏打印,如未申报者,该字段空白。
(六)地址:依户籍登记数据之「里邻地址」栏打印,「县市」、「乡镇市区」、「村里」等三栏,均横式转载。「邻」栏,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街路门牌」栏如「街」「路」以数字代名称者,如七街六路二段,及「楼」数等之数目字应以中文小写外,门牌号数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四、打印身分证所使用之字体,以户籍登记数据之字体为准。如遇有缺字,或以人工方式填写之情形,亦同。以人工方式填写时,字体应为黑色。
五、印制新证前,应核对当事人户籍资料。当事人已办理迁出登记,迁出地户政事务所应于应于全面换证申请书「已领新证签章栏」注明「已迁出」,原制妥之新证应截角作废。当事人已办理住址变更或身分登记者(如死亡、死亡宣告、结婚、离婚、收养、终止收养、认领、出生地、变更、更正、撤销、注销等登记),应重新印制新证,并于全面换证申请书领证日期栏下方空白处注明「×年×月×日××登记」,原制妥之新证截角作废。死亡(死亡宣告)、迁出、注销户籍者,不印制新证。
六、新证印制完成后,户政事务所应派专人负责核对资料。如发现相片影像打印与本人不符,或数据打印有误,户政事务所应重新印制。死亡(死亡宣告)、迁出、注销户籍者之新证应截角作废,不得发给。
七、制作错误、污损、毁损等作废之空白身分证、新证及胶膜,应截角交回空白身分证及胶膜保管人员保管,依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