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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债券反假防假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4-06 生效日期: 1990-04-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
发布文号: 银发[1990]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公安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随着国家债券发行、兑付量的增加以及证券市场的开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涂改、挖补、伪造国家债券,用以倒卖或企图兑付骗取现金,破坏国家财政、金融秩序、扰乱社会治安,同时也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一九八九年仅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地区银行系统就发现了二百二十三张一九八二年发行的面值为壹圆的国库券被涂改为壹佰圆的伪造券。其他地区也有类似情况发生。今年我国将进入还债高峰期,兑付债种繁多,数量大,因此必须对国家债券的反假防假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各级公安机关、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提高警惕,严加防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兑付国家债券的查验工作。今年城乡居民办理兑付的债券种类很多,其中有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发行的国库券、一九八八年发行的国家建设债券。各承办单位要对经办同志进行具体的防伪教育。兑付工作开始前,要组织经办同志熟悉应兑付债券的种类;在办理兑付工作中,要认真查验券面金额、号码、图案、花纹、颜色等有无涂改、挖补、伪造,以免误收、误兑。

  二、严格划分残破污损国家债券的兑付界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文《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如何兑付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严格划分残破污损债券的兑付界限,对于故意涂改、挖补、拼凑,造成国家债券残破污损的,一律不予兑付。

  三、各经办银行在办理国家债券兑付工作中,如发现伪造或拼凑的债券,要认真查明情况,追究来源,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如发现机制假券,及时送公安部门鉴定,组织力量进行侦破。经办银行应同时书面报告上级银行。

  四、要加强侦察破案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在依靠群众开展反假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专案侦破工作。对已经发现的假券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抓到底,迅速破案。对于已经破案尚未处理的案件,要抓紧审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惩处。其中重大案件的追查处理情况请报公安部并抄报人民银行总行。

  五、各地公安机关和银行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深入分析研究伪造债券的犯罪情况和规律、特点,及时发现和打击犯罪分子。在发案较多的地区,要在一定范围内,介绍假券的特征及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六、关于国家债券反假防假的教育工作,一般只在银行有关人员中进行,不在群众中公开宣传,更不要将发现的假券翻印张贴,以免引起群众思想混乱,影响国家债券的声誉。各地可利用报纸、电台、刊物等宣传形式,正面介绍国家债券的基本知识,提高城乡居民对国家债券反假的警惕性。

  七、从今年起,各地要把国家债券的反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行国库部门年终工作总结中要有国债反假工作的内容,并随时将该项工作的情况、问题及有关建议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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