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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买卖证券商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九三)证柜债字第34133号

第1条 为规范柜台买卖证券商(以下简称证券商)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之行为,以维护业者之专业形象,并保障交易人权益。依据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所称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指依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经主管机关核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第3条 本规范所称之「广告」,指证券商以促进业务为目的,运用下列之传播媒体,就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及相关之事务向不特定多数人为传递、散布或宣传:

一、报纸、杂志等出版物。

二、DM、信函广告、电子邮件、投资说明书、公开说明书、传单等印刷物。

三、电视、电影、幻灯片、广播电台、跑马灯等。

四、海报、看板、布条、公车或其它交通工具上之广告等。

五、因特网之广告。

六、新闻稿。

七、其它任何形式之广告宣传

第4条 本规范所称之「营业促销活动」,指证券商为促进业务,以举办公开说明会、座谈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推广或招揽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

第5条 证券商证券商为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时,对特定客户所制作之相关文件内容,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需务求相关内容之正确性,以避免误导投资大众之判断力。

二、应以公司名义为之,并明列公司所登记之名称、地址、电话。

三、不得引用各种推荐书、感谢函、截取报章杂志之报导或其它易使人认为确可获利之类似文字或表示。

四、广告内容不得采用不雅之文字、美术稿或任何不易阅读之警告、声明。

五、以获利为宣导重点者,必须同时揭露交易之特殊风险及复杂性,且应以明显之粗黑字体标示「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并非绝无风险,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交易契约及风险预告书」之警语。

六、所有交易人可能应负担之相关成本包括佣金、手续费或税赋均应注明。

第6条 证券商不得对不特定多数人为特定衍生性金融商品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

证券商为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时,除应遵守前条各款规定外,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不得藉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同意证券商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作为保证衍生性金融商品价值之宣传。

二、不得使人误信能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但结构型商品已于交易契约书充分揭露保证之具体内容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提供赠品或以其它利益劝诱他人从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四、不得对于过去之业绩作夸大之宣传或对同业为攻讦。

五、不得有虚伪、诈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六、广告内容不得采用可能贬低整体行业声誉之方式作宣传。

七、不得涉及对新台币汇率走势之臆测。

八、为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禁止之事项。

第7条 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绩效及业绩数字为广告或促销内容者,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任何衍生性金融商品绩效及业绩数字(包括所提之奖项及排名)均需注明使用数据之来源及日期。但结构型商品如须采用复杂计算器制,为了向投资人详细解释该等机制,证券商可以使用假设数字,且须清楚列明该数字仅作说明用途,并非表示交易人将来可获得的实际收益。

二、不得为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绩效预测。

三、广告所列出之图表,必须清楚展示其内容,不得有任何扭曲。

四、以衍生性金融商品绩效外之其它业绩数字为广告,可引用具公信力,并经本中心认可之国内、外机构所为之统计或分析资料。但若作同类比较时,仅可使用同一来源。

五、以过去历史绩效或业绩数字为数据内容者,应刊登至少最近一年之绩效,成立时间未满一年者,应刊登自承作该项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以来之绩效,不得截取特定期间之绩效。

第8条 证券商所为之广告,本中心认为有必要或经投资人、相关单位检举有违反本规范之虞时,本中心应进行查证,证券商不得拒绝或妨碍。

第9条 (广告数据之内部控管)

证券商为从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而制作之有关资料,应列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并于对外使用前,应先经内部适当审核并填制自我检查表(格式如附件一),确定内容无不当、不实陈述、违反本规范及相关法令之情事。如有违反本规范者,得视违反情节之轻重,依本中心业务规则相关规定处置。

前项数据及审核纪录自使用后应保存二年。

第10条 (广告资料之备查)

证券商制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广告,应将广告企划、样式、主题标示及自我检查表,于对外为广告行为后十个营业日内报本中心备查。

第11条 (罚则)

证券商违反本规范时,由本中心先行通知证券商限期提出说明、补正改善或配合办理,未于期限内提出说明、说明理由不成立、逾期不改善、不配合办理或情节重大者,本中心得课以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之违约金,受本中心课以违约金处分者,本中心得要求证券商于一定期间内将所有的广告企划、样式、主题标示及自我检查表,于对外为广告行为十个营业日前,报本中心先行审查后再刊登。

前项事前申报限制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12条 本规范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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