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稽发[199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各行试行后的修改意见,请于年底前上报总行稽核司。
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的稽核监督,提高金融管理水平,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既是金融稽核的组成部分,又是中国内部审计体系的分支。它是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增强自我控制能力,保证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健康发展的监督工具。
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均需要设立内部稽核部门,行使稽核监督的职能。
第三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在本级行行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和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对本行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稽核监督,并负责对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内部稽核的任务
第四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和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二)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稽核监督;?
(三)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合规进行稽核监督;?
(四)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进行稽核监督;?
(五)办理本行行长、总稽核和上级行内部稽核部门交办的稽核事项。
第五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按照“上查下”的原则,坚持自查为基础,采取分层次、抓重点的方法对被稽核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监督。
(一)总行每四年对省级分行和各有关业务司局进行一次现场稽核;?
(二)各省级分行每三年对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和各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一次现场稽核。
(三)各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地(市)二级分行每二年对县支行和各有关业务科(室)进行一次现场稽核;
(四)总行及各级行每三年对本行所属企事业进行一次现场稽核。?
(五)定期的报送稽核和不定期的专项稽核,按照需要进行安排。
第六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各级行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信贷资金管理?
1、 信贷政策和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
2、 短期贷款的发放及按期收回情况;
3、 专项贷款的发放及管理情况;
4、 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
5、 财政性存款和存款准备金划缴的情况。
(二)外汇管理?
1、 外汇政策和外汇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2、 贸易与非贸易用汇的审批情况;
3、 调剂外汇使用及管理的情况;
4、 外资外债的管理情况。
(三)货币发行?
1、 货币发行、出纳业务及金银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发行基金、业务库存现金、金银、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保管情况;
3、 金银收购、配售计划的执行情况;
4、 金银生产与设备贷款的发放和管理情况。
(四)会计结算?
1、 会计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2、 账务组织和会计核算的情况;
3、 联行往来和资金清算的情况;
4、 会计档案及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的情况。
(五)经理国库?
1、 预算收入、报解的情况;
2、 预算支出及退库监督的情况;
3、 国库券发行、兑付和销毁的情况。
(六)财务管理?
1、 财务计划或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2、 各项收入、支出的合规、合法性;
3、 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4、 专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5、 成本管理和经济指标完成的情况。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行属企业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会计法规、制度及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资金和财产的使用与管理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专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六)经济效益及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关联法规:
第八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行属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稽核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管理的情况;?
(三)资金和财产管理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内部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
第九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工作,实行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总行、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地(市)二级分行设立内部稽核部门,配备若干名相应级别的专职稽核人员。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级内部稽核部门应定期向本行行长和总稽核呈送稽核工作报告。其内容一般应包括报告期内完成的稽核项目、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结果;倾向性问题的反映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工作报告应同时抄报上级行内部稽核部门。
第十一条 内部稽核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依法稽核,忠于职守,树立“廉洁、公正、严格、奉献”的工作作风,注意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时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被稽核单位有关账薄、凭证、报表、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证据资料;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财产、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及发行基金。在检查发行基金时,要按有关查库手续制度规定办理;
(三)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对稽核中的涉嫌的问题,可以向被稽核单位进行质询,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制止被稽核单位正在进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财政、金融法规的行为;?
(六)对阻挠、拒绝和破坏稽核工作的被稽核单位,经派出行总稽核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物资、现金等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和主要负责人的政绩,可以写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材料,供有关部门考核干部参考。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综合分析研究,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违反财政、金融法规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为便于稽核工作,人民银行各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向同级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报送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外汇收支计划、金银配售计划和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等文件。
第五章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内部稽核工作计划。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工作根据上级内部稽核部门和本行行长的要求,确定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本行总稽核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内部稽核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选定稽核对象和拟定稽核方案。人民银行各级内部稽核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上级交办的事项,拟定稽核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稽核对象、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和稽核范围,以及参加稽核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确定稽核方式。根据不同稽核内容,可选用下列稽核方式:
(一)报送稽核。根据稽核内容,通知被稽核单位定期报送有关报表资料,进行稽核监督。?
(二)现场稽核。根据确定的稽核方案,派出稽核组到被稽核单位去进行实地稽核检查。?
(三)委托稽核。上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将需要稽核的有关事项要求,委托下级行内部稽核部门进行稽核,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作。
(四)联合稽核。人民银行内部稽核部门会同本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稽核检查。?
(五)后续稽核。对已经稽核过的单位的主要问题的纠正情况继续进行稽核监督。
第二十条 发送《稽核通知书》。通知被稽该单位本次稽核的时间、内容和范围,以及向被稽核单位提出有关要求。内部稽核部门根据需要,凡属不宜事先将稽核内容通知被稽核单位的稽核项目,可不发送《稽核通知书》。采取委托稽核方式时,应由委托行向受托单位发《委托稽核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开展稽核作业。稽核人员应向被稽核单位出示介绍信和稽核证。通过审查账目、凭证、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金银、实物,召开调查会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提出稽核报告,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终了,应进行综合分析,写出稽核报告,征求被稽核单位意见后,呈报本行总稽核审定。经批准后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被稽核单位必须执行。执行结果在三十天内报送内部稽核部门。
第二十三条 复查。被稽核单位对稽核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派出行的上级行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行应在收到复查申诉书后的三十天内进行复查,复查后的处理决定应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复查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当继续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内部稽核档案。各级部门稽核部门对办理的事项,必须建立稽核档案,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印制企业及行属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