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0142862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嘉义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三条及嘉义县卫生局组织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嘉义县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简称本所),隶属于嘉义县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受本局指挥监督办理慢性病防治业务。
第3条 本所置所长,由本局局长兼任,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所设下列各组:
一、医疗组。
二、总务组。
第5条 本所置主任(内医疗组主任由本所医师兼任、总务组主任由本局行政室人员兼任)、护理长、医师、药师、护理师、医事放射师、医事检验师、护士。
前项护理长由护理师兼任。
第6条 本所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局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8条 所长请假或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依第五条所列编制职称顺序代行之。
所长辞职依公务人员相关法令办理。
第9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拟订,报本局核定。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