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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率调整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3-01 生效日期: 1990-03-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2月16日起,人民币汇率调低21.2%,这对扩大外贸出口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防止产生新的对内抬价抢购,对外低价竞销,有效地控制出口成本的不合理上升,现对汇率调整后加强外贸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成本管理
  出口成本是体现外贸企业经营效果的一项综合指标,各地财政部门和各级外贸企业应严格贯彻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
  1.各级外贸企业应按规定编制出口成本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企业要纳入经营承包方案,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以至个人。出口成本指标要与出口奖励金挂钩,年终清算考核时,对未完成核定出口成本指标的,应按规定扣减30%出口奖励金。各级外贸企业要加强对商品流通费的管理,厉行节约降低出口费用水平。
  2.各级外贸企业要加强进、销价格的审核,完善内部物价管理制度。
  各地财政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出口商品价格变动情况,对于抬价抢购、低价竞销造成的损失,财政不予弥补,并相应扣减其出口奖励金。
  3.各级财政部门要改进亏损补贴的清算办法。对核定的基数内出口亏损补贴,按照外贸企业当期实际出口收汇额和核定的出口成本进行清算;
  对超过核定出口成本的亏损,不予弥补。督促外贸企业完善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挖掘潜力,提高出口效益。

  二、加强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外贸主管部门,帮助、指导、督促外贸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1.人民币汇率调整后,外贸企业之间的盈亏会发生较大的变化,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奖优罚劣原则,在中央对地方的承包补贴总基数不予调整的前提下,按核定的出口每美元成本指标,适当调整本地区各企业的亏损补贴或上缴利润(对中央经贸、工贸公司的承包基数调整问题,由财政部同有关部门商定)。调整后如有结余,主要用于增加出口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2.对于外贸企业应收外汇帐款因人民币汇率调整产生的结汇差价收入,可作为企业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但各地财政厅(局)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弥补外贸企业以前年度的超亏减盈挂帐资金。
  3.对各级外贸企业实现的减亏增盈留用资金,除按规定转入出口风险基金外,应要求企业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超亏减盈挂帐资金和待决超亏款。弥补后的余额,如用于发展生产,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或补充自有流动基金,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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