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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运输代理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 2002-11-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2]284号

太原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请核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太铁分企管函[2002]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分局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展运输代理业务的收费,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计费、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在国家对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可与委托方根据市场情况、业务状况、服务水平及难易程度协商确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但煤炭的运输代理收费标准须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向运输企业收取的佣金或运价折扣由双方议定。

  三、运输代理业务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到全过程代理,实行一次代理、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四、在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凡从事延伸服务等国家有统一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内容、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

  五、运输代理企业要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收费行为,不得凭借铁路企业的垄断地位强制代理、强行收费,不得仅从事延伸服务而收取运输代理费。凡是由于运输代理企业的原因服务不到位的,不得收费。

  六、石家庄铁路分局河北冀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山西省阳泉、长治地区设专门机构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七、本批复自2002年11月10日起执行。以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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