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2]284号
太原铁路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请核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的函》(太铁分企管函[2002]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分局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开展运输代理业务的收费,应遵循双方自愿、协商计费、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在国家对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太原北方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可与委托方根据市场情况、业务状况、服务水平及难易程度协商确定运输代理收费标准。但煤炭的运输代理收费标准须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向运输企业收取的佣金或运价折扣由双方议定。
三、运输代理业务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到全过程代理,实行一次代理、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四、在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凡从事延伸服务等国家有统一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内容、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
五、运输代理企业要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收费行为,不得凭借铁路企业的垄断地位强制代理、强行收费,不得仅从事延伸服务而收取运输代理费。凡是由于运输代理企业的原因服务不到位的,不得收费。
六、石家庄铁路分局河北冀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山西省阳泉、长治地区设专门机构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可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七、本批复自2002年11月10日起执行。以往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