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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2-12 生效日期: 1990-0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3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在治理整顿期间,为了完成金融工作的基本任务,必须强化利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执行,一律不准上浮。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定期的存单,其利率不再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向上浮动,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决定,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二、为进一步调动农村信用社吸收储蓄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的特种存款,其利率适当调高,半年期存款年利率由9.72%调为10.08%,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12.5%调为13.05%。

  三、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准向上浮动。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现行80%下降到20%。贷款利率浮动权仍由各银行总行掌握,浮动幅度的权限只能下放到地、市级分(支)行。

  四、专业银行发放的粮棉油贷款利率、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一律不准上浮。

  五、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为基准,最高不能超过50%,需上浮利率的贷款项目必须经县(包括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执行。

  六、逾期贷款加息幅度从30%下调为20%;超储积压和有问题的商品贷款加息幅度从50%下调为30%;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幅度由100%下调到50%。

  七、对加息收入要专户管理,由各总行统一处理。目前一些地方的银行不按规定浮动利率,随意加息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八、人民银行分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权,收归总行掌握。
  本通知从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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