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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会局长青综合服务中心组织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3 生效日期: 2005-10-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7133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社会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社会局长青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社会局局长之命,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秘书,襄理中心事务。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服务课:老人文康活动策办、老人进修、餐食、志愿服务、各区老人活动中心与敬老亭管理、咨询及其它老人福利服务等事项。

二、教保课:日间托老、老人保护、保健、研究发展,及独居老人关怀服务等事项。

三、行政课:总务、文书、研考、印信、档案、庶务、出纳、财产管理、物品采购、场地管理维修、及不属其它课业务等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课长、课员、社会工作员、技士、护士、技佐、助理员、办事员。

第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中心设业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社会局层转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请社会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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