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7133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社会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社会局长青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社会局局长之命,综理本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秘书,襄理中心事务。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课,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服务课:老人文康活动策办、老人进修、餐食、志愿服务、各区老人活动中心与敬老亭管理、咨询及其它老人福利服务等事项。
二、教保课:日间托老、老人保护、保健、研究发展,及独居老人关怀服务等事项。
三、行政课:总务、文书、研考、印信、档案、庶务、出纳、财产管理、物品采购、场地管理维修、及不属其它课业务等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课长、课员、社会工作员、技士、护士、技佐、助理员、办事员。
第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中心设业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课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社会局层转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订定,报请社会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