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40043085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依法办理本市环境保护、公害防治事项。
第3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4条 本局设下列课、队、场、室,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环境管理课:掌理综合业务、环境影响评估、教育宣导、环保义工、环保替代役、公害纠纷处理、环境用药管理及毒性化学物质管理等事项。
二、空气及噪音管制课:掌理空气污染防制、噪音与振动之管制、营建工程空气污染防制费征收等事项。
三、水质及土壤保护课:掌理水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防治、水质管理、饮用水管理等事项。
四、废弃物管理课:掌理废弃物管理规划、公民营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之管理及环境卫生管理等事项。
五、资源回收课:掌理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废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之管制、资源回收分类贮存场(厂)之兴建、营运及管理等事项。
六、环境检验课:掌理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废弃物、饮用水、毒性化学物质及其它环境检验分析等事项。
七、清洁队:掌理队员管理、一般废弃物及资源垃圾清运、水肥清除、沟渠疏浚、弃犬捕捉、环境清洁消毒、道路清扫及违规小广告取缔等环境卫生事项。
八、垃圾处理场:掌理垃圾掩埋场、焚化场、污水、水肥、堆肥处理场、灰渣掩埋场、废弃物处理场等之用地取得、规划设计兴建、运转操作维护、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事项。
九、行政室:掌理文书、印信、研考、法制、采购、出纳、档案、财产管理、事务管理及信息管理等事项。
前项各课、场、室得视业务需要分股办事,清洁队得分设区队。
第一项各课、队、场、室职掌内容,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必要时得依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准则第八条规定调整之。
第5条 本局置技正、课长、队长、场长、主任、股长、区队长、专员、技士、安全卫生管理员、技佐、稽查员、课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行或代理。副局长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由技正代行或代理。技正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时,依第四条所列单位主管顺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技正。
四、课长、队长、场长。
五、主任、会计主任。
六、其它局长指定人员。
前项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开会时并为主席,局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职务代理人担任主席。
第12条 下列事项应经局务会议决定:
一、施政计画与预算。
二、提请市议会审议之案件。
三、本局组织编制调整事宜。
四、涉及各课、队、场、室共同关系事项。
五、局长交议事项。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中市政府核定。
第14条 本规程除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发布修正条文自九十年五月十三日施行外,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