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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总理在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职业技术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当前职业技术教育面临的诸多问题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近年来,青岛市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妥善安置职业高中毕业生,多渠道筹措职教经费,以及建立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可喜成绩和经验。现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转发给你们,供制订政策时参考。
附:青岛市发展职教的三项措施
一、统一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一)缴纳范围和数额
凡市区内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用人指标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国家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不论当年是否用人,从1988年7月1日起,每年都要缴纳职业教育经费。数额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各企事业单位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缴纳,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至职工教育经费”,事业单位在“其他费用至职工教育经费”项下列支。
(二)缴纳办法
各单位职业教育经费按季与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一并缴纳,由劳动部门代办。缴纳时间,各单位于次季5日前,将上季度应交数额(以上年度报国家统计部门的职工季平均工资总额为当年的季上缴基数)报送所在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并由其负责审核。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于10日前通知企业开户银行,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代扣,转入教育部门开设的“职业教育经费”专户。逾期不缴者,从次季6日起,按日收未缴数额1%的滞纳金,转入“职业教育经费”专户。凡未参加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属应缴纳范围的企事业单位,由教育部门收缴。市教育局定期向市财政通报收支情况。
(三)经费的使用
职业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只限于发展市区的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和企业办的职业高中班),包括添置教学设备,购置仪器、图书,支付兼课教师兼课费等项费用。市教育局每年要将该经费收支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次。
职业教育经费统筹之后,仍然提倡企事业单位与教育部门联合办学,提倡有条件的企业自办职业高中(班)。联办单位不再向学校缴纳专业教育经费。凡联合办学单位,学生毕业时,可优先择优录用;企业办职业高中(班)经市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由教育部门向办学(班)的企事业单位返还专业教育经费。缴纳职业教育经费的单位,录用教育部门自办职业高中(班)的毕业生,不再缴纳培训费。
自1989年4月起市政府又决定将缴纳的数额提高为8‰,新增的3‰用于发展技工学校。
二、试行技术等级考核
遵照《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关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修业期满,经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有技术等级标准的,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劳动部门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按考核成绩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的规定,青岛市教育局和劳动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职业高中毕业生中逐步实行技术等级考核,1989年先在市区烹饪、汽车修理、服装三个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中试行。其办法是:
(一)烹饪、汽车修理、服装三个专业的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经毕业考试合格方可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考核合格,由市劳动局颁发相应等级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证书由考核点审核,市劳动局验印。
(二)技术等级证书是证明毕业生技术水平和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工作在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领导下,依据部颁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市劳动局组成青岛市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考核小组及下设考核办公室主持进行。办公室由市教育局职业教育教研室和劳动局培训处联合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职业教育教研室。考核工作下设若干个考核点,各考核点必须经考核小组验收后,方可开展各项工作。各考核点负责人由考核领导小组派任。主要监考评分人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市政府统筹安排,搞好职业高中毕业生的安置
毕业生能否对口招收录用,这是关系到职业教育巩固和发展的大问题。青岛市从一开始就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在不包分配、择优录用的原则下,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具体政策上,市劳动部门积极支持职教发展,作出了如下规定:(1)对企业与学校联办的职业高中(班)毕业生,在招工指标上,尽量优先保证,提前下达;(2)对教育部门自办的职业高中(班)毕业生,通过提供信息,组织专业劳务市场等渠道优先安排招收;(3)在全市综合性的劳务市场上招工时,明确规定,凡是职高或其他培训班毕业和结业生,按专业对口报名,可以优先录用;(4)职业高中毕业生按专业对口报名,招工单位按毕业分数录取,毕业生不必参加招工考试。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几年来职业高中毕业生90%以上得到按专业对口录用,即使在1989年国家压缩招工指标、毕业生安置遇到困难时,由于市长和分管市长的关心,劳动局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毕业生的录用率仍达到90%,对推动职业教育发展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