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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7-18 生效日期: 1990-07-18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发(199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对特需经费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将《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改进特需经费计领办
  法的通知
  ((1990)财标字第529号 1990年6月20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老干部部门、后勤部财务部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了加强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管理,避免重复供应,现对计领特需经费办法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1年1月1日起,改变离休干部特需经费领报办法,将现行按150元标准年初一次计领,改为按每人每月12.5元标准分月计领。

  二、离休干部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经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经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经费。

  三、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由离休干部的管理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经费开支,如:为离休干部购买公用图书、报刊、资料、文体器材和慰问等开支。此项经费不得发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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