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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01-2002年度国家级工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建设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建办质函(200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自1990年在建筑施工领域实施工法管理以来,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相继编写出一批技术水平高、实用性强的国家级工法,在施工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实践证明,编制和应用工法对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起到了显著作用。为推进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继续做好企业工法的编写和应用工作,我部决定于近期组织2001--2002年度国家级工法的评审。现将20012002年度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审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法的编写、申报、审定和奖励等工作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文)执行。

  二、申报程序
  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按建筑施工企业的隶属关系进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级工法的条件申报。国家级工法审定委员会将进行综合审定。

  三、申报条件
  1.获得省(部)级工法,且经相应地区或部门推荐;
  2.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专门鉴定,属国内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附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
  3.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附证明材料);
  4.整体技术和装备立足于国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5.编写内容齐全、图文并茂,能指导施工;
  6.申报书及工法资料必须打印或铅印。

  四、“国家级工法申报书”(格式见附件)是审定国家级工法的重要依据,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按要求详细、如实地填写。如涉及有关专利技术,请注明专利号。

  五、申报工法的同时,每项工法交纳申报费700元,用于工法的审定。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前对工法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2.申报资料没有装订成册的;
  3.不提供工法关键技术的技术鉴定证书和效益证明资料的。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将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3年6月31日前将国家级工法申报书、工法中关键技术鉴定证书、有关证明资料等全套工法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八、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过程中如有成功经验和积极建议的,特别是反映企业实施工法管理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的,希望在申报国家级工法的同时,能整理成文字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联系人:刘宇林、孙计萍
  邮编:100835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电话:010--68318229
  传真:010--68393469

附件:国家级工法申报书(略)
 

 建设部办公于
  二00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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