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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对贵阳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0 生效日期: 2002-07-30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240号

贵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请示》(筑价[2002]7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和贵阳市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贵阳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贵阳市物价局在广泛听取、采纳“贵阳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听证会”的合理建议基础上会同贵阳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含清扫)、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月计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垃圾处理费应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卫生费并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收费项目统一为生活垃圾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六、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已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的遵义市和今后将要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按以上原则办理。县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授权州、市、地物价局依法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区、特区、市)以下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授权县级物价局依法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执行,并报上一级物价局备案。在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前要按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过去规定与本批复有相抵触的以本批复为准。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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