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职特字第093001620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93)职特字第0930016209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2点
一、依据
身心障碍者就业辅助器具补助办法第四条。
二、目的
为扩大推动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并增进其训练成效,以强化身心障碍者就业技能,促进其就业。
三、补助对象
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并符合以下资格之一者:
(一)政府机构。
(二)学校。
(三)法人团体(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其训练场地应为自有或具五年(含)以上租约证明。
四、补助项目
(一)指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新增设、调整职类所需、现有职类汰旧换新所需或办理职业训练补充设备。
(二)所申请补助购置之机具设备如为计算机时,包括工作者在其工作上所需之软件。
(三)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应改善之公共建筑物、活动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无障碍环境设施,应主动改善部分,不得申请补助。
五、补助金额
本局以当年度预算情形及审查结果决定补助额度,每年每单位最高以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为原则;但有对等以上自筹款者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六、申请方式
(一)每年度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视实际需要通案发函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转知辖区内符合补助对象,得向本局提出申请。
(二)由本局通案发函相关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单位,得依需求向本局提出申请。
(三)符合补助对象者,亦得径向本局提出申请。
七、申请单位应备文件(一式二份,请依序装订成册)
(一)设立证书影本。
(二)申请补助计划书,应包含以下各项:
1.申请书(如附表)。
2.机构业务概况及发展报告。
3.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成果报告。
4.所申请补助之机具设备用途与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之关联报告。
5.法人团体应检附训练场地之自有证明或五年(含)以上之租约证明。
6.其它规定之文件(如附应备文件一览表)
八、补助原则
(一)申请单位应组织健全,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新开发或调整职类具有创意及就业市场需求者。
2.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绩效良好者。
3.过去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辅导结训学员之就业率良好者。
4.因接受政府委托或补助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致机具设备损坏不堪使用者。
5.能筹措对等以上补助款者,优先补助。
6.其它经本局认定有补助之必要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请:
1.非属本要点三所列补助对象者。
2.所申请机具设备补助计划,逾越机构登记设立之设施规模标准,或非属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所需者。
3.同一年度已向其它各级政府机关提出相关性质之计划或已接受相关性质之补助。
4.同一年度已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办理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构设备(设施)奖助审核作业要点」申请同一性质之补助。
5.曾接受本局补助购置身心障碍者职业训练机具设备,除不可归责因素外,经核定执行绩效欠佳未逾三年者。
九、审查程序
由本局初审各单位所提申请补助案后,再由本局邀集学者专家进行复审。必要时得由本局成立评估小组。
十、财务处理
(一)接受补助单位应依核定补助之设备项目、规格及数量透过政府指定之共同供应契约系统办理采购,如须变更,应先报经本局核备;如所需项目未能自该系统取得者,则依采购法之相关规定办理是项采购。
(二)接受补助单位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所需机具设备之采购,并于完成验收手续后十五日内,检附支出原始凭证、财产增加单及成果报告函送本局办理拨款及核销事宜。
(三)接受补助单位应将所补助购置之机具设备列帐管理,并于所购机具设备明显处标明「就业安定基金○○○年度预算补助」字样。
(四)接受补助单位之实际配合款较原核定自筹款金额减少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本局得视其情形,要求其全额或按比例缴回补助款项,并停止受理申请一年;必要时并依法令予以处分。
十一、督导
为实际了解本要点之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形,本局得随时派员查访稽核。
十二、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