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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 2005-12-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309号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评估行为,维护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与合法原则,促进拆迁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加强对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
  1、明确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为拆迁评估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拆迁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拆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拆迁评估行为的动态管理职责。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拆迁评估和收费行为的管理,严格评估程序和评估规则,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估市场秩序。
  2、建立诚信档案。市物价局与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负责建立拆迁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即时录入、公布各拆迁评估机构的优良与不良行为以及投诉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信良好、业绩突出的评估机构名单,对违反承诺、评估不公、评估失误、不负责任、抬高或压低评估标的价格、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不诚信行为给予通报,对行为轻微的要暂停资质升级,对行为恶劣的要暂停拆迁评估业务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进一步规范拆迁评估收费行为。房屋拆迁评估费的收取应主要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不得按评估总额计收。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根据厦门市评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后实施,以进一步规范评估市场的收费行为。
  4、建立拆迁评估机构年度考核制度。由市物价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每年对拆迁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估质量差的评估机构取消其准入资格,以形成良好的市场淘汰机制和准入机制。市物价局要制定考核办法,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5、建立拆迁资产评估专家鉴定委会员。市物价局牵头协调,建立拆迁资产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挂靠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房屋拆迁和机电设备评估专家库,加强对有关设备搬迁、调试评估工作。
  二、加强对评估行为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评估机构抽取过程的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拆迁评估工作的监督,拆迁人应在抽取评估机构前书面通知行政监察机关。一般拆迁项目由市(或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分局)监察室派出监察人员到场监督抽取过程,重点拆迁项目由市或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派出监察人员到场监督,监察人员到场前不得抽取评估机构。
  2、加强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办法的监督管理。由于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不同评估办法对同一标的物的评估结果差别极大。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要对同一片区的征地拆迁确定合理的评估办法,并监督评估机构执行。对特殊情况需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送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抄告市财政、监察、审计、物价部门。对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召集上述部门研究协调解决。
  3、加强对评估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拆迁人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评估方案,评估办法、政策依据、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以及标的物种类、规格与数量等信息,均应在拆迁所在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并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
  4、加强对评估结果确认的监督管理。评估机构对评估标准及结果负全责,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提请市拆迁资产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安排市财政性投资的市级项目和市政府收储土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在签订前,拆迁人应将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所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认定。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提请市拆迁评估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拆迁程序的合法性、补偿标准的适用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确认。
  5、为保证评估鉴定的公正性,对争议较大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时,要抽取外地专家参加,外地专家应在鉴定小组中占一定的比例。
  三、加强监督检查
  1、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评估、补偿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拆迁人执行拆迁有关政策情况,防止虚报拆迁面积、提高基数、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互相攀比,遏制拆迁成本非正常上升。对无土地房屋权证的建筑物、隐蔽工程以及设备的搬迁、调试等资产评估要重点跟踪监督,防止违规虚报或抬高补偿标准。
  2、建立对拆迁监督检查的联席机制。国土资源与房产局、物价、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主动介入重点项目拆迁评估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房屋拆迁评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相关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项目应提前介入,加强监督检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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