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9 生效日期: 1995-04-19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电监察[1995]230号

   现将《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附件:   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第 十五条,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监察部门参加由于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电力部监察局参加电力部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部直属和归口管理单位监察部门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解释,以电力部1994年12月22日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为准。



    第四条 电力部监察局及部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监察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调查材料和技术鉴定。



    第六条 部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监察部门,有责任将本系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于24小时内向部监察局报告。



    第七条 部直属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下属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由各单位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电力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