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409508760号
第1条 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规范及鼓励教师进修研究,依据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相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系指现任本市市立各级学校暨幼儿园编制内按月支领待遇之校(园)长及依法取得合格教师资格之教师。
第3条 教师申请在职进修、研究须担任正式教师一年,任教年资之采计至报考该学期结束止。服兵役年资不予采计。
第4条 教师申请进修、研究条件如下:
一、教师进修、研究系所,须与其本职工作或专业发展有关。
二、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后考入师范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费毕业生,于其服务义务期限内未依师资培育自费、公费及助学金实施办法规定偿还公费者,不得参加留职停薪进修、研究。
三、教师参加进修、研究不得影响教学及行政业务,各校每学年度核准全时、留职停薪、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名额以不超过该校编制教师员额百分之五为限(小数点不计,其中全时进修者最多二人),员额未满二十人者,以一人计;累计进修、研究名额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员额未满二十人者,以二人为限。
四、教师参加公余进修、研究及兼行政职务教师于寒暑假进修、研究者,其名额不受前款之限制。
同一学校中教师进修、研究人数受名额限制时,以进修学士或硕士学位者为优先;同一学位,以一项为限。
第5条 教师申请进修、研究程序如下:
一、教师参加全时或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须基于教学或业务需要,由本府或校(园)主动荐送、指派或同意,且应于报名前检附申请表及甄试简章报经服务学校(园)核准后始得报考;符合前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录取人员,于进修、研究前应与学校签订契约书,经服务校(园)函报本府备查后始可前往进修、研究。
二、教师参加部分办公时间、公余进修、研究者,应先检附申请表,由各校(园)自行核定。参加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人数,由各校(园)依前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三款自行管制。
三、各校(园)应于每年十月三十日前将进修、研究人员名册函报本府备查。
四、教师参加部分办公时间及公余时间进修、研究,应将每学期课程表送予校(园)人事单位查核。
第6条 未经核准擅自利用办公时间就读者,依教师法、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聘约及相关法令规定处理。
第7条 校(园)长及兼行政职务教师,于学期中或寒暑假期间进修、研究者,应先以休假方式,俟休假请毕后,每周得给予公假一天前往,人事单位负管制责任。
第8条 教师进修、研究期限如下:
一、全时进修、研究以二年为限,超过二年者,应予留职停薪。
二、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者,校(园)教学或业务仍须亲自办理,每周最多给予公假一天,但期限不得超过法定修业年限。
三、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以学期为单位,期间以二学年为原则。需延长者,须经服务校(园)同意,并由指导教授出具证明,报请本府核备;至多以一年为限。
四、教师进修、研究期间,得视实际需要,由校(园)报经本府核准变更进修、研究方式,以学期为单位,并以一次为限。
第9条 进修、研究教师义务如下:
一、教师参加在职进修、研究期间,除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外,不得拒绝校(园)指派之行政及教学工作,寒暑假期间,服务校(园)有交办事项者,应依规定返校处理。
二、教师参加全时或留职停薪进修、研究期间及取得学位后,未履行服务义务期限届满前,不得辞聘、参加介聘及再申请进修、研究。但因教学或业务需要,经服务校(园)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校(园)同意后,不在此限。
三、留职停薪进修、研究者申请复职者,应于进修、研究期满、完成进修、研究或因故无法完成进修、研究之该学期届满前一个月办理,逾期经校(园)通知仍不申请者,依教师法相关规定办理;并依教育专业人员奖惩标准予以记过处分,且不发予离职证明。
依前项第三款申请复职者,须以学期为单位。
第10条 本办法及其它相关法令未尽事宜者,各校得订定补充规定。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