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市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奖励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民三字第093047085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台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30470850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1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宗教团体运用其资源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发挥宗教功能,增进社会福祉,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宗教团体为依法设立或登记有案之寺庙、教会(堂)或团体。

  三、本要点所称之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如下:

  (一)公益慈善事业:

  1.儿童福利:设置托儿所、育幼院、儿童收容教养、儿童康乐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及推动儿童保护工作等事项。

  2.青少年福利:设置青少年辅导、服务、收容教养、育乐等福利机构及推动青少年保护工作、奖助学金、职业训练等事项。

  3.妇女福利:推动妇女福利服务、职业训练、亲职教育、妇女保护与安置、妇女成长教育等事项。

  4.老人福利:设置老人安养、养护、文康服务机构及其它老人福利等事项。

  5.身心障碍福利:设置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及提供身心障碍者教养、职业训练、就业、咨询、育乐、复建等服务及资助促进身心障碍福利服务发展等相关事项。

  6.社区福利:社区公共设施、生产福利、文化体育及精神伦理建设等事项。

  7.一般福利:低收入户生活扶助、医疗救助、急难灾害救助、天然灾害救助、清寒学生奖助、巡回医疗义诊等事项。

  (二)社会教化事业:

  1.社会教育:举办宗教、生活、文化、艺术、信息、健康、人际关系等讲座,办理反烟毒反雏妓宣导活动或设置中途之家、戒毒中心等事项。

  2.文化建设:兴办学校、图书馆、博物馆、生命礼俗馆、活动中心、文康育乐设施,出版优良刊物,媒体弘法教育,举办配合地方节庆之传统优良民俗技艺活动,参与(或从事)文化资产与古迹之保存、维护工作及办理各种语文教学研习等事项。

  3.端正礼俗:推行国民礼仪范例、倡导婚丧喜庆节约、改善不良丧葬及其它习俗等事项。

  4.其它事项:其它有益于社会教化、净化人心等事项。

  四、本府民政局对宗教团体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之奖励,得组成评选委员会办理之。

  五、宗教团体全年度兴办或赞助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符合下列规定者,得予以奖励。

  (一)捐资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上者,由本府颁给匾额。

  (二)捐资达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一千万元者,由市府颁给奖状。

  (三)捐资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未满新台币三百万元者,由市府颁给奖状。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慈善或社会教化事业,虽未符前项规定,但其所兴办事业独特创新,或配合政府重要政策持续性兴办,且其具体事迹着有绩效者,由本府酌予奖金。

  六、宗教团体捐资兴办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金额之核计,以该年度实际支付而有据可稽者为限。

  七、宗教团体下列支出经费得列入兴办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捐资金额:

  (一)兴办或捐助第三点之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所支出费用。

  (二)为办理第三点之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所支出之人事费、行政费及修缮费。非属前项所支出之费用及以政府补助经费支应前项支出之经费,不得列入捐资金额。

  八、符合奖励标准之宗教团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给予奖励:

  (一)当年度财务报表未依规定报核者。

  (二)管理人(委员)或董监事任期届满未依章程规定办理改选者。

  九、符合奖励标准之宗教团体,各区公所应于次年六月底前填具事迹表及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影本各二份,送本府民政局汇办。

  前项之宗教团体,如亦符合内政部办理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奖励要点之奖励规定者,应由本府民政局填具请奖绩优事迹表二份,函报内政部核办。

  十、各区公所应对所函报奖励者,事前详为审查,必要时本府民政局得派员实地访问查证。

  十一、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府民政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