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财基[2007]453号
各建设单位: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管线迁移费用,解决市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中自来水管线迁移费用及结算等问题,市财政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在与市水业集团沟通的基础上,经研究形成以下意见,请各建设单位认真执行。
具体意见如下:
一、有关管线迁移的实施主体
有关项目的管线迁移的建设主体为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管线迁移的组织实施,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项目前期工程费,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建设单位要向市水业集团移交工程竣工图及费用结算等资料,并负责对项目保修一年。
有关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设计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组织验收等工作。
杭州市水业集团负责停水方案的审查,迁移方案的报批,参与迁移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接收管理。
二、有关管线迁移费用的结算口径
对管线迁移工程发生的相关费用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含),有关建设单位原则上要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施工单位,项目结算要按投标口径结算管线迁移费用。对预计费用小于50万元的管线迁移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迁移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包括自行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来确定管线迁移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照浙江省03版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定额来编制迁移费用预算(施工组织措施费取弹性费率的下限,综合费率按三类工程的下限计取),该预算作为投标人报价或费用结算的上限,投标人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或双方协商一定的优惠比例。
有关材料价格的结算,对有信息价的材料按省、市造价信息当期价格执行;对无信息价的材料,参考杭州市水业集团的集中采购价并按现行定额规定计取采保费后作为材料的结算价,市水业集团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其材料价格信息。对用大型钢管加工制作的,防腐工程按定额组价,定额含量与实际规范不同允许换算。
对经过公开招标的管线迁移工程,投标人要在报价中考虑实际损失的水量及冲洗水量的费用。对未经公开招标的工程,工程决算时按工程实际迁移管线长度和断面计算水量损失费用,计入项目的管线迁移费用中(不包括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管线冲洗水费用),并由施工单位在办理停水割接手续时向市水业集团缴纳。财政部门要对管线迁移中发生的水量损失补偿费用进行审核。
三、有关工程决算资料的送审要求
管线迁移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项目决算资料,经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授权的监理单位书面确认后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如发现竣工图与现场情况不符的,要责令建设、监理及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同时抄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罚。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