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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颁发《水利电力部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学生预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15 生效日期: 1987-07-15
发布部门: 水利电力部
发布文号: [87]水电劳字第67号

  为了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学生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确保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及时顶岗,切实作好生产准备工作,以适应水利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水利电力部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学生预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试行)》,颁发试行。请各单位加强领导,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

附:        水利电力部关于实行技工学校学生预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学生实际工作技能训练,确保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及时顶岗,切实作好生产准备工作,适应水利电力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技工学校学生学制仍为三年,要按部颁教学计划大纲规定,完成全部理论教学和实习任务。


  第二条 实行技工学校学生预分配办法。即学生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前二年学业后,根据生产、建设需要,于第三学年预分配到用人单位,进行运行、安装、检修等集中实习。


  第三条 接收预分配学生的单位要按专业指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一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负责预分配学生的实习指导、理论知识辅导、新技术知识传授、定岗定期工种轮换实习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预分配学生的集中实习教学管理,定期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和实习质量,经常深入预分配单位对学生进行实习操作评定和考核。


  第五条 学校和预分配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预分配期间,要切实完成各项教学实习任务,一般不宜顶岗。预分配单位不能单纯把学生当成劳动力使用,应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定期轮岗实习,使学生得到全面训练。


  第七条 预分配学生第三学年集中实习结束后,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试和综合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正式分配工作。


  第八条 预分配单位原则上系学生正式分配的工作单位。为适应生产情况的变化,学校主管部门可保留10%左右的调配调剂权。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预分配学生改派分配单位后,接收单位应支付原预分配单位相应费用。


  第九条 预分配学生仍应由学校继续实行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预分配期间,用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夜班津贴、加班津贴。定岗在有毒有害工种实习的,可发给有关保健津贴。


  第十一条 预分配学生在予分配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者,用人单位可比照国家关于学徒工的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医疗、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者、由学校按现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正式分配工作后,凡能正式顶岗者,可不实行见习期。


  第十三条 预分配学生集中实习经费,由学校按我部制定的学生定额经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拨给予分配单位。


  第十四条 以预分配单位为主与学校共同组成预分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检查预分配学生集中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和学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并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中的具体问题,预分配单位应有专职部门分管学生集中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按照预分配单位的厂规厂纪,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领导小组有权决定并实行留校察看以下的各种处分,处分材料应报学校备案并记入学生档案。对严重违纪需要开除或留校察看的学生,由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电管局、省电力局工程局、黄委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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