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建城复发[2001]39号
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会同贵阳市物价局、贵阳市财政局报来《贵阳市关于征收2002年度城市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请示》(筑城管局局字[2001]3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和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建城复[2001]30号文件规定,对贵阳市2002年度城市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符合2001年“中改的”更新条件的车辆,按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建城复字[2001]3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1992年拍卖的出租车经营权,已一次性缴纳8年经营权使用费的,现经营权延长至10年,后两年的收费按当年拍卖的平均价收取,即每辆出租车每年按8040元标准收取。
三、未经拍卖取得经营权的出租车、小公共汽车、微型小公共汽车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标准为;
(一)、出租车每辆每年按3146元征收;
(二)、小公共汽车每辆每年按2420元征收;
(三)、微型小公共汽车每辆每年按1100元征收。
四、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使用,仍按省政府黔府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执行,纳入贵阳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市城管系统安排和管理。该有偿使用费除9%用于市社会客运管理处管理费用,1%上交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和管理费用外,其余部分用于市政设施维护和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建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