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社助字第0940240590号
壹、补助对象一、依法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机构或依法登记之社会福利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且于本县内从事福利服务者。
二、从事本县社会福利之需求调查或研究发展、绩效评估之大学社会福利相关学系。
贰、补助标准
依台中县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民间团体作业要点办理。
叁、补助类型
一、申请单位自办或创办者:依「台中县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民间团体作业要点」及本基准办理。
二、政府结合民间团体办理者:
(一)社会救助:办理灾后生活重建服务方案
1.方案内容:为协助灾区民众生活重建,扶助灾民自立生活,重建家园,补助从事社会福利服务之法人、机构与团体针对本县天然灾害发生乡镇市或地区之民众,办理各项灾后心灵重建、生活辅导、职业训练等各类福利服务方案或活动所需经费,俾加强灾民尽速完成重建,回归正常生活。
2.补助项目基准:
(1)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2)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3)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二)儿童少年福利
1.办理儿童少年福利方案暨活动
(1)方案内容:以本县儿童及少年为服务对象,办理亲职教育、研习、宣导、训练、育乐活动、生活辅导、文化活动、儿童及少年社区服务等方案及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2.办理儿少保护服务
(1)方案内容:儿少保护个案及弱势儿少支持团体、教育团体、成长团体、增进弱势族群福祉之观摩、座谈会、社区或校园保护服务宣导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3.儿少保护服务网络专业知能之研习
(1)方案内容:可包含儿少保护及性交易防制工作相关议题、外籍与大陆配偶及其子女社会工作专业知能训练等;实施方式:团体授课、研讨会、团体督导、机构观摩。
(2)补助项目基准:
补助经费依据受训对象、人数审核,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4.偏远地区儿少保护整合性服务
(1)方案内容:儿少保案件个案管理服务、个案支持团体、教育团体、成长团体、社区或校园保护服务宣导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5.全县性研讨会或论坛
(1)方案内容:办理有关青少年训练、研习及各项增进其自信心、培养正当人格养成之各项活动、座谈会或其它服务或宣导性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三)妇女福利
1.妇女福利方案
(1)方案内容:以本县妇女为优先对象,办理亲职教育、研习、宣导、训练、育乐活动、生活辅导、文化活动、妇女社区服务等方案及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2.单亲家庭福利服务
(1)方案内容:单亲家长或子女支持团体、亲子活动、亲职教育、知性成长讲座、单亲家庭子女生活辅导或亲子共读、就业技能培训及其它服务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3.原住民妇女福利服务
(1)方案内容:原住民或子女支持团体、亲子活动、亲职教育、知性成长讲座、原住民家庭子女生活辅导、就业技能培训及其它服务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4.外籍与大陆配偶福利
(1)方案内容:外籍或大陆籍配偶或子女支持团体、外籍与大陆配偶支持性服务方案、关怀外籍与大陆配偶宣导服务、亲子活动、亲职教育、知性成长讲座、家庭经营与管理、就业技能培训及其它服务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5.弱势妇女服务
(1)方案内容:弱势妇女及其子女支持团体、教育团体、成长团体、弱势妇女成长或教育讲座、增进弱势族群福祉之观摩、表扬暨相关座谈会、弱势妇女支持性服务方案、社区或校园保护服务宣导活动、关怀弱势妇女宣导服务。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6.妇女保护专业知能研习
(1)方案内容:训练主题可包含妇女保护相关议题、外籍与大陆配偶社会工作专业知能训练等;实施方式:团体授课、研讨会、团体督导、机构观摩等。
(2)补助项目基准:
补助经费依据受训对象、人数审核,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杂支等项目。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四)老人福利
1.办理老人福利方案
(1)方案内容:以本县贫困老人为优先对象,办理亲职教育、研习、宣导、训练、育乐活动、生活辅导、文化活动等方案及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2.社区照顾
(1)方案内容:增进老人福利服务及公益慈善相关措施或创新活动、办理网络社区人员研习讲座、社区志工培训方案、跨县市观摩暨交流活动、长者口述历史及经验传承方案、知性成长讲座、老人就医与健康医疗协助方案、老社区照顾或社区支持方案。
(2)补助项目基准:
每一方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整,活动性方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3.老人保护服务
(1)方案内容:老人保护社区宣导讲座、增进老人福祉之观摩及相关座谈会。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4.老人保护专业知能研习
(1)方案内容:训练主题包含老人保护相关议题、照顾议题、财产信托、相关法令研讨、个案管理等;实施方式:团体授课、个案研讨、团体督导等。
(2)补助项目基准:
补助经费依据受训对象、人数审核,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五)身心障碍福利
1.身心障碍者社区家园建置设施设备补助
(1)方案内容:于本县境内筹设身心障碍者社区家园,补助其建置日常生活所需设施设备(如家电、无障碍设施)经费,俾增进身心障碍者生活正常化及参与社区之机会。
(2)补助项目基准:补助建置社区家园所需设施设备经费,当年度以申请一次为限,如购置日常家电用品、家具床组等,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补助建立或改善无障碍空间之购置修缮费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整。
2.办理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
(1)方案内容:针对本县身心障碍者,办理各项支持团体、研习讲座、体育竞赛、增进家庭关系亲职教育、生涯规划、职业试探、社会适应及社会参与、联系会报等各类福利服务方案或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3.身心障碍福利专业知能培训及观摩研习
(1)方案内容:办理身心障碍社团会务人员专业成长研习活动(课程含计划书撰写、活动成果自我评鉴、身心障碍法令、会计核销作业、会员干部服务经验分享等)、读书会、研讨会、外县市优良机构社团营运观摩。
(2)补助项目基准:
补助经费依据受训对象、人数审核,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4.身心障碍学童课后托育补助
(1)方案内容:
服务对象为设籍并实际居住本县且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国小以下之学童。
提供课后托育服务,以纾解因紧急事故、家庭长期照顾之压力,或因经济压力无法处理临时托育的照顾问题。
采定点照顾方式,由提供服务单位办理定点服务。
服务人员条件以大专院校保育相关科系毕业并接受相关实习或训练者。
由具相关服务经验及专业背景之团体、机构,汇整后统一申请。
(2)补助项目基准:
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整。
本县中低及低收入户身心障碍学童不予收费,一般身心障碍学童自付百分之三十。
(六)志愿服务
1.教育训练
(1)方案内容:包括志工基础、特殊、成长、领导训练、志工督导训练及其它专业训练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误餐费、交通费、保险费及杂支。
2.社会福利服务:
(1)方案内容:运用志工于社区办理各项社会福利服务工作,服务对象包含儿少、妇女、老人、身障、低收入户等弱势族群。
(2)补助项目基准:
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
志工交通费(以外勤服务之志工为限)、讲师钟点费、人事费(每案限补助一人)、出席费、志工保险(每人年最高补助新台币五百元)、印刷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误餐费、杂支。
3.奖励表扬:
(1)方案内容:志愿服务绩优人员表扬、志工家族表扬、志愿服务运用单位表扬等。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讲师钟点费、出席费、撰稿费、印刷费、误餐费、保险费、交通费、场地布置费、杂支。
4.联合服务、成果展示、观摩研习、专题研讨会、志愿服务会报(1)方案内容:志工才艺竞赛、志工趣味竞赛、志工嘉年华会、志愿服务成果展示、志愿服务示范、志工联合服务、巡回辅导、志愿服务专题研讨会、会报等活动。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场地租借费、讲师钟点费、出席费、撰稿费、印刷费、误餐费、保险费、交通费、场地布置费、杂支。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召开内部会报不予补助。
5.宣传推广
(1)方案内容:发行社区电子报或刊物、印制志愿服务通讯、宣导文宣、宣导海报、宣导讲座、宣导活动等有关志愿服务宣导事宜。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宣导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其余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
场地费、讲师钟点费、撰稿费、印刷费、误餐费、保险费、交通费、场地布置费、杂支。
6.志愿服务需求调查、研究发展或绩效评估
(1)方案内容:办理全县性志愿服务需求调查、学术研究、办理志愿服务运用团队评鉴、办理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志愿服务业务评鉴。
全县性宣导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
专家出席费、讲师钟点费、撰稿费、印刷费、误餐费、保险费、交通费、访员费及杂支。
(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
1.办理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研习及宣导活动
(1)方案内容: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社区或校园宣导讲座或综合性活动、防治网络工作人员专业知能之研习训练、讲座、团体、观摩及座谈会。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2.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保护扶助方案
(1)方案内容:家庭暴力、性侵害个案支持团体、家庭暴力目睹儿童少年辅导团体及其它被害人直接或间接服务方案。
(2)补助项目基准:
全县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整,乡(镇、市)性活动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整。
研习类:讲座钟点费、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教材费、保险费、误餐费、杂支。
一般性活动(不含授课):场地租借费、场地布置费、保险费、误餐费、临时酬劳费、交通费、杂支。
3.办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1)方案内容: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个案辅导服务措施研究计划;研究类型以
增进本县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权益及提升相关服务措施为主。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处遇计划之团体治疗或辅导方案评估。
(2)补助项目基准:
研究经费依据研究区域人数及对象审核,最高补助新台币三十万元整。
研究主持人费用、协同主持人费用、研究所需问卷调查、座谈会、焦点团体等必需费用、印刷费、杂支。
(八)厚植社团能量方案
1.专业人力资源
(1)补助对象:于本县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资格之社会团体:
运作正常,依法召开相关会议,并报主管机关核备者。
于本县提供社会福利工作,且未曾核予本项人事费补助。
上年度曾获各级政府部门或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新台币五万元以上推动社会福利工作,且服务成效良好,核销工作完备者。
上年度社团支出决算数达新台币五十万元。
社团现无专职人力或专职人员一名。
(2)补助项目基准:
项目人事费用:专职人力一名协助规划执行社会服务方案、整合相关资源及一般行政业务协调工作。
补助标准:
A第一年:符合上开补助对象者,聘用专职人力健全社团机制、增强社团服务能量。补助额度依据肆、补助项目及基准之人事费额度全额补助。
B第二年:符合上开补助对象者,聘用专职人力积极投入推动社会福利工作,获公部门补助经费达十五万元,且服务成效良好,核销工作完备者。补助额度依据肆、补助项目及基准之人事费额度补助百分之八十。
C第三年:符合上开补助对象者,聘用专职人力积极投入推动社会福利工作,开创福利方案结合社会资源,获补助达新台币三十万元者,服务成效良好,相关评鉴或业务评核良好者。补助额度依据肆、补助项目及基准之人事费额度补助百分之六十。
D补助以三年为限,每年均需提计划申请,并于十二月、六月统一提出申请(计划书及上年度方案执行情形),特殊情况需经台中县公益彩券盈余经费管理运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审议通过。
2.方案型
(1)补助对象:合法立案且符合下列各项资格之社会团体、社会福利基金会。
于本县提供社会福利工作,且该项计划未获本委员会人事费之补助。
上年度曾获各级政府部门或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累计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推动社会福利工作,且服务成效良好,核销工作完备者。
现有专职人力二名以上。
(2)补助项目基准:
专业人事费:每年最高补助专业人员二名。
补助标准:
A每年均需提计划申请,并于十二月统一提出申请。
B如为延续性方案者,依台中县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民间团体评鉴计划评鉴成绩甲等以上者最高补助百分之八十;乙等最高补助百分之六十,余等级不予补助;第二次以后申请补助需针对评鉴意见提出改进及修正后计划书。
肆、补助项目基准
(一)经常门
1.人事费
(1)专业人事费(含劳健保及相关费用):
包括社工、心理、医疗等相关科系及其它经本会认定之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每月补助新台币二万九千元,专业督导人员每月补助新台币三万四千元。对于具专业证照之专业人员补助证照加给新台币一千元,具相关系所硕士以上学历补助加给新台币一千元。
(2)项目人事费(含劳健保及相关费用):
必要资格:【参考联劝】
A五专(含二专)毕业以上,接受社福相关训练累计达一百小时或修习社工专业课程达二十学分者。
B高中职毕业以上,接受相关训练达一百二十小时。
C上述资格需提出学历证明、训练时数或其它资料。
五专(含二专)第一年每月补助新台币二万三千二百元;第二年每月新台币补助二万四千一百元。
高中职第一年每月补助新台币二万零八百元;第二年起每月补助新台币二万一千三百元。
2.临时酬劳费:每小时新台币六十元至新台币八十元。但每人每月补助款不得超过法定基本工资。
3.讲座钟点费:
(1)外聘讲师每节(五十分钟)新台币一千六百元。
(2)与主办或训练机构有隶属关系之机构人员每节(五十分钟)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3)主办或训练机构人员(含该机构各地分支机构)每节(五十分钟)新台币八百元。
4.专家学者出席费:每人每次以二千元为上限。
5.访员费:每一份最高新台币三百元。
6.印刷费:核实报销,单价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元,并须于印制文件上印制「台中县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字样。
7.教材费:核实报销,单价不得超过新台币二百元,并须于印制文件上印制「台中县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字样。
8.撰稿费:每千字新台币五百八十元。
9.交通费:依照「国内出差旅费报支要点」规定。
10.通讯费:每案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11.场地布置费:每场最高不超过新台币八千元。
12.场地租借费:每场最高不超过新台币六千元。
13.保险费:每案最高不超过新台币四千元。
14.志工交通费每人每次新台币一百元。
15.车辆租借费核实补助。
16.误餐费每人每餐新台币六十元。
17.杂支每案最高新台币六千元(含茶水、文宣、文具用品、摄影费等)。
18.其它:因服务对象特殊性需求需支用(1)至(17)以外之项目,需经本委员会审议通过。
19.非补助项目:
(1)出国旅游(含考察、观摩)、旅游及联谊性活动或聚餐。
(2)奖金、奖品、宣导品、纪念品、服装、义卖等。
(3)团体机构之会务基本运作:如法定会务、公务性活动等费用。
(4)加班费、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膳杂费)、点心费、活动性计划之相关人事费等费用。
(二)资本门部分:
1.充实设施设备
(1)补助项目:办公设备、计算机设备(含软件设备)、通讯设备、视听设备、训练设备等。
于本县立案之社会福利团体:员工人数三人以下最高补助新台币六万元,员工数每增加一人,补助额度得增加新台币二万元,最高补助新台币六十万元整。
于本县立案之社会福利机构:员工人数五人以下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万元,员工数每增加一人,补助额度得增加新台币三万元,最高补助新台币七十五万元整。
非于本县立案但承接本府福利方案者比照内政部补助标准:
全国性团体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十万元;省(市)级团体最高补助新台币十八万元整;县(市)级团体者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五万元整。
三年内累计不得超过补助额度,且所购设备未逾财物标准分类所列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复申请。
2.充实交通设备:购置交通车辆及车辆改装(1)补助对象及标准补助具法人资格之社会团体、社会福利基金会,并于本县实际从事社会福利业务一年以上,有服务绩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务项目须使用车辆定时服务或载送弱势人口者(照顾服务方案),视方案内容核予补助,购置及必要之改装费用最高补助百分之七十,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七十万元整。
补助具法人资格之社会福利机构,并于本县实际从事社会福利业务一年以上,有服务绩效者,且目前提供服务项目须使用车辆定时服务或载送弱势人口者(照顾服务方案),视方案内容核予补助,购置及必要之改装费用最高补助百分之七十,总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九十万元整。
(2)后续维修费用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牌照税、燃料税)应自筹。
(3)拟具交通服务计划于每年第一季统一提出申请,其余期间不接受申请,年底时需附使用纪录,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执行绩效未预估百分之八十,依补助标准办理差额缴回。并逐年检送服务纪录报府备查,至财物标准分类所列车辆最低使用年限止,未逾年限者不得再提出申请。
3.建物修缮:以使用每满五年后视实际需求提出申请。
4.补助项目为设施设备者请贴上「台中县公益彩券盈余经费补助」字样。
5.其它项目参照中央政府及本府预算编列作业及标准。
伍、本项目及基准签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