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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7 生效日期: 1997-01-27
发布部门: 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经部108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1997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一次企业等级划分,以1996年的企业统计数据进行评定。各管理局应在1997年3月底以前完成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部备案。其中省会局,计划单列市局,一、二等,一、二级企业的测评结果应附测算数据于3月10日前报部审批。

  各管理局要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做好本地区邮电通信企业的等级评定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解决好实行分等分级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

附件

邮电通信企业分等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企业的科学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企业,是指本身有通信业务收入,且能够相对单独核算的通信企业单位。



    第三条   对邮电通信企业实行按规模分等、按效益分级。



    第四条   通信企业分等分级不改变现有企业管理层次和生产指挥调度关系,不直接与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挂钩。



    第五条   通信企业分等分级要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邮政、电信专业间的差异。第二章 通信企业等级评定

 


    第六条   邮电通信企业实行六等七级的等级结构。



    第七条   通信企业按业务收入、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三项指标的得分划分为六等。

  分等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   分等得分的计算公式为:

  X+K·X1+X2+X3

  其中:X为企业的分等分数。

     X1为业务收入得分;

     X2为固定资产原值得分;

     X3为管理责任得分;

     K为地区差异调节系数。

  K按1995年部对所在省自有收入结算系数取值;对结算系数大于1的省份,省会局K按结算系数的平方根取值。

  各项指标的计分方法见附表2。



    第九条   通信企业根据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划分为七级。

                邮电业务收入

  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企业全部职工年平均人数



    第十条   企业分级以全国邮电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和本省(区、市)邮电通信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平均值为测评标准值,企业劳动生产率达到标准值:

  低于15%的为七级局;

  15%及以上~40%以下的为六级局;

  40%及以上~70%以下的为五级局;

  70%及以上~100%以下的为四级局;

  100%及以上~150%以下的为三级局;

  150%及以上~200%以下的为二级局;

  200%及以上的为一级局。

  单独设立的邮政企业,劳动生产率乘3.0后参加评定。

  单独设立的电信企业,劳动生产率乘0.8后参加评定。

  管理局可根据所属各地市局承担传输、邮运责任的大小,对其劳动生产率乘以1.0~1.15的系数。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指标从《邮电通信企业基本情况》和《邮电专业统计年报报表》中取值计算。



    第十二条   邮电支局是通信企业的分支机构,各管理局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支局进行分等管理。

  部建议按业务收入将支局分为三等:

  超过1000万元    一等支局;

  300~1000万元  二等支局;

  低于300万元     普通支局。

第三章 分等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邮电部和各管理局今后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按通信企业的不同等级进行分类指导,采取有区别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等级工资”单元,企业全体职工按附表3中的等级工资标准享受企业等级工资待遇。

  管理局按《部对省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中的一、二、三类地区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等级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一、二等支局设会计和出纳人员,实行收支计划管理,放宽部分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收支核算,编制相应会计报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通信企业的分等每二年评定一次。届时附表2中的业务收入和固定资产折分标准将按两年全国累计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上浮。

  通信企业的分级工作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七条   企业的分等和分级测评工作由各管理局按本办法统一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会局,计划单列市局,一、二等,一、二级企业的等级测评结果报部审批。

  三、四等企业分等测评结果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管理局可针对本地的特殊情况,对有关县局的具体测评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报部批准后实行。



    第十九条   京、津、沪三个直辖市的邮政和电信企业原则上以能够单独核算的通信现业局为单位参加等级评定,具体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能够单独核算的专业通信公司(局),具备条件的由管理局决定是否参加企业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局直辖的传输、邮运企业及其它按企业管理的非通信单位,参照所在城市或全省邮政、电信企业的平均等级水平,由管理局根据其工作业绩和对全网的贡献确定其企业等级工资。



    第二十二条   部直属各总公司分等分级办法另订。直属各总公司在未划分等级前,企业等级工资暂按通信企业的平均水平享受。



    第二十三条   各管理局可以根据需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附表1
              通信企业分等标准
┌────────────────┬─────────────────┐
│    分等结构        │      分等标准(分)     │
├────────────────┼─────────────────┤
│    一等局         │      ≥5000        │
├────────────────┼─────────────────┤
│    二等局         │      1800--4999      │
├────────────────┼─────────────────┤
│    三等局         │      420--1799       │
├────────────────┼─────────────────┤
│    四等局         │      120--419       │
├────────────────┼─────────────────┤
│    五等局         │      30--199        │
├────────────────┼─────────────────┤
│    六等局         │      〈30         │
└────────────────┴─────────────────┘
附表2
               指标计分方法
┌─────────┬────────────────────────┐
│  业务收入   │(1)邮政业务收入每13万元为1分。         │
│   (X1)    │(2)长途电信收入每70万元为1分。         │
│         │(3)其它电信收入每40万元为1分。         │
├─────────┼────────────────────────┤
│  固定资产   │(1)单独设立的邮政企业每36万元为1分。      │
│   (X2)    │(2)其余局每260万元为1分。            │
├─────────┼────────────────────────┤
│         │(1)大区中心或一级中心局加300分。        │
│         │(2)省中心或二级中心局为200分。         │
│         │(3)C3本地网中心和邮政三级中心局各加60分。    │
│  管理责任   │(4)承担一、二级自办非航空干线邮路的局,每100单程 │
│   (X3)    │  公里加1分。                 │
│         │(5)地市管县按管辖县局分等分数的15%加分。    │
│         │(6)企业每管辖一个自办支局所加0.8分,管辖一个委办 │
│         │  局所加0.3分,合计不低于10分。         │
└─────────┴────────────────────────┘
  注:业务收入和固定资产折分标准两年调整一次,按两年全国累计增长率的一
定比例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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