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法规字第0930137723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县各户政事务所隶属于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受本府指挥、监督,办理辖区内户政业务。
第3条 户政事务所于各乡(镇、市)各设一所。
第4条 各户政事务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户籍登记之申请、变更、更正、撤销及注销事项。
二、户口调查及统计事项。
三、国民身分证及户口簿之申请、办理事项。
四、其它户政相关事项。
第5条 各户政事务所置主任,承县长之命及民政局之督导,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6条 各户政事务所编制员额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分设二股以上办事,最多不得超过五股。
各户政事务所得置股长、课员、技士、户籍员、办事员、书记。其编制员额在十五人以上者,并得置秘书。
第7条 各户政事务所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之。
第8条 各户政事务所编制员额,本府得视各户政事务所实际业务需要,于总员额编制数内调整;必要时,并得调派各户政事务所员工互为支持。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各户政事务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户政事务所另订之,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第三条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