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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工函[1999]10号
丰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陈旧工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参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执行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伤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标准,1978年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979年1月至1996年5月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996年6月至1996年10月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6)120号)规定执行;1996年10月至今按《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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