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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劳工大学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3 生效日期: 2004-09-0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劳组字第0930612752号

一、台北县政府为办理劳工大学以提供劳动者终身学习课程,提升其经济、社会及文化领域的知识并增进其专业知能,以建构和谐的劳资关系、扩展劳工的经验世界、丰富其生活内涵、培育优质的社会公民,特订定本要点。

二、劳工大学招收本县十八岁以上劳动者入学进修,以设籍本县或工作地点在本县者为招生对象,不限学历。

三、劳工大学得采下列方式办理:

(一)由本府办理。

(二)得委托县内职业学校或依法登记之民间团体办理。

四、劳工大学委托办理时,本府得提供定额之经费及指定所属机关(构)或学校协助提供劳工大学所需借用(租用)之土地、建筑物、设备,其不足部分由受委托单位自行筹措。

五、劳工大学以本县劳工活动中心为主校区;三重劳工中心为分校区,并为加强推展本县劳工教育,得另觅本县其它场所为分校区。

六、劳工大学因课程规划之需要,特设劳工大学课程规划小组,并定期于每学期中召开会议乙次。

七、劳工大学课程规划小组其任务如下:

(一)研讨及建议劳工大学课程规划及相关事宜。

(二)研讨及建议劳工大学师资遴选事宜。

八、劳工大学课程规划小组设置成员九至十三人,小组成员由当然委员及票选委员组成,其中票选委员至少应占小组成员三分之一席次。小组成员人数因任务编组及校区增减之因素等得调整之,另行政人员得视需要列席该会议。

(一)当然委员:由本府劳工局局长、副局长、课长及学者专家担任之。

(二)票选委员:由五股校本部及三重分校各二席学员代表担任之。

九、各校区学员代表由当学期各班班代表票选产生,其任期至当学期结束终止。

十、本小组会议由本府劳工局局长或其指定之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出席人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始得开会。

十一、劳工大学采一般大学学分制,一学分需修习十八小时的规定,每学期上课十八周;修习该课程符合取得学分资格所授与之学分,由「台北县政府」核发。

十二、劳工大学课程设计,分为下列四大类:

(一)职能课程:含信息、广告设计、语文、居家水电等专业技术课程。

(二)劳工教育课程:含劳工法令入门、工会组织、劳工权益、劳工生涯规划等课程。

(三)生活应用课程:含人文、社会、自然、法律、文化、艺术、健康等课程。

(四)社团课程:如合唱团、戏剧社、义工社、大鼓队、园艺社等社团。

十三、各课程学分之取得,系由讲师依学员出缺勤情形、心得报告、作业或以测验方式作为评分之标准,期末学员成绩达六十分以上,即取得该学分。

十四、所有课程学员旷课超过学期总时数之四分之一(即五堂课以上),该学分数即不予计算。

十五、学员修课符合下列规定,得申请核发证书:

(一)结业证书:学员修满128个学分(需至少含职能课程38个学分;劳工教育课程18个学分;生活应用课程9个学分;社团课程6个学分),由本府核发「劳工大学结业证书」。

(二)学分证明:修课累计满三十学分,得申请核发学分证明。

(三)时数证明:课程结束后,得申请核发上课时数证明。

十六、学员于各学期选修性质相同(课程代码相同)之课程,为维持校务品质,其学分仅以第一次取得之学分为有效。

十七、为强化本府志工组织运作及扩大参与,并提倡志工终身学习,凡于本府劳工大学服务之志工,累计服务时数每达五十四小时,得于劳工大学招生结束后选修未额满之课程一门,其选修之课程以本府决议开课之课程为限,所选修之课程期末如成绩及格并得授与学分。

十八、符合第二条入学资格并完成注册程序,于注册日起为劳工大学学员。

十九、完成注册程序之学员,于加、退选期间过后,所缴交之学分费用将缴入县库,学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费。

二十、学员于授课期间如因公务出国、加班、伤病等特殊因素请假,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得视同出席;其请假应于三天内完成请假程序,例假日照常受理,请假逾三天未完成请假程序,则视同旷课。

二十一、为维护本校教学品质,「实际到课次数仍不得低于十次」,出席次数低于十次,虽完成请假程序仍不给予学分。

二十二、经本府聘用之讲师,于授课期间应避免有下列之情事:

(一)讲师应避免有迟到或早退之情事。

(二)讲师于授课期间不得私自以本府名义对外或对内招收学员。

(三)讲师于授课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商业行为。

(四)讲师不得收受学员不当之馈赠、礼品等。

二十三、授课讲师如有前项之情事(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况严重者)且经本府查证属实将不予续聘。

二十四、为保障学员学习权益及维持教学品质,所有课程于学期结束前,须由学员对讲师、课程规划及授课成效进行意见调查,其评鉴结果经统计后将送请本校课程规划小组会议评议,并供讲师作为教学改进之参考。

二十五、劳工大学社团分为学习性社团及自组性社团二类。

二十六、劳工大学学习性社团,系指以各知识领域或特殊技能为架构,并经由本府发起辅导成立,以培养学员学习自我参与社团组织与运作,进而发展其人群关系之学习性社团。

二十七、劳工大学自组性社团,系指学员依其兴趣及意愿,以劳工大学所规划之五大类课程及相关领域之延伸,或以学员兴趣为主体及各项社会关怀议题为宗旨,并由学员自发性组织及策划所成立之兼具自主性及开放性的社团,进而使学员从知的学习到行动的实践并透过参与行动的过程进而自我成长而能关怀社区及社会。

二十八、劳工大学自组性社团性质为非营利组织,社长、副社长等社团干部组织成员应依社团组织章程自行推举投票产生,并应将干部成员职掌送本府存档。

二十九、学员自组社团之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及联署人资格:须具备劳工大学学员之身分。

(二)申请人数:至少二十人以上学员联署,得跨校区。

(三)成立申请:填写「台北县劳工大学自组性社团成立申请表」。内容应包括社团名称、成立宗旨、指导讲师、预计达成目标、社团活动地点、经费来源、社团活动简介、社团组织架构等项目。

(四)成立筹备会会议纪录。

(五)自组性社团之社团章程。

(六)自组性社团之课程及活动规划。

(七)开课日期及授课时数应配合校方授课期间同时开课。

(八)性质相同之社团,原则每一校区以一个为限。

三十、社团事务一切由学员自主,校方不涉入,但社团名称、社员名单及活动内容均需预先报备更改时亦同,如欲使用校方场地,应事先申请,经核准后得免费使用。

三十一、劳工大学自组性社团应经本府核准后始得对社员收取相关费用。

三十二、自组性社团学分依每周活动时间及课程周数,得授与一至三学分,另为使社团经验传承,于不同学期得选修同一社团,唯所取得之学分以六学分为上限。

三十三、劳工大学自组性社团应自设评鉴标准,经指导讲师评鉴及格者,则取得该社团之学分。

三四、自组性社团每学期应配合校方办理「社团成果发表」,并应于学期结束前制作书面成果报告于本府备查。

三十五、自组性社团之招生及相关事务,由各社团自行规划办理,并应自行订定收费及退费办法,学期结束后应将社团运作收支明细送交本府备查。

三十六、自组性社团运作应自行筹措财源并自给自足,其财务应公开,如有违背善良风俗、背离本校设立宗旨或擅自以本校名义对外募款,或成立之社团与原登记成立之项目相违背,本府得公告解散之。

三十七、经本府核准成立之自组性社团于次学期续办时应于当学期课程结束前另行检附授课大纲报请本府核备,原发起人或联署人无意续办时,得由其它学员办理之。

三十八、为提供本县劳工更多元之终身学习课程,凡符合本县劳工大学办学理念与宗旨之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拟于本府办理之校区以外之场所办理相关课程,得以自组性社团或另以「课程」型态申请之(申请规定与自组性社团相同),经本府核准后得依相关规定授与劳工大学学分,其发起及联署人资格得不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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