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间团体赴大陆交流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6 生效日期: 2005-08-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陆文字第0940015145号

一、为促使民间团体深切了解两岸之交流目的,协助民间团体赴大陆从事两岸交流活动,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两岸民间交流之目的,在于促进相互了解,缩短彼此距离,增进两岸民众情谊。惟交流应本对等互惠的原则,不应有损我方之尊严与立场。

三、从事两岸交流活动,除应遵守有关法令外,并应维护国家安全与全民利益,严防泄漏国家机密,并对大陆人士利用情谊之不当要求应提高警觉,如讨论议题牵涉到国家安全或机密事项时应予回避。

四、两岸交流过程中,为避免中共擅改我方团体名称,我方应事先定妥团名,以不失立场为原则;如发生对我称呼或安排不当之情形,宜即交涉或阐明立场。我民间团体亦不应参加大陆举办之「全国性」会议或活动,以避免我方地位被中共所矮化。

五、交流过程中,对于大陆人士之称谓,在对等、尊严原则下,可以职称互称,或直接以「某先生」、「某女士」称之,或以其担任交流之民间团体职称称呼,如某协会顾问、某学会秘书长等。

六、交流过程中所用文件,有关年号、地理、历史等名词,应尊重原著,或各自沿用习惯用语,共同性文件可使用民国或公元年号;对于文件印制,可提供正简字两种字体之版本。

七、接受大陆媒体采访时,应谨言慎行,意见表达清楚,以防被断章取义引用;并注意不要与大陆地区官员、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签订涉及台湾地区公权力或政治议题之协议或相关文件。

八、赴大陆之前,应举行行前说明会并制作赴大陆参访须知,叙述通讯方法、交通须知、参访地区概况、参访单位简介、参访主体与观察重点等,并事先办理相关保险。

九、大陆地区医疗设备不如台湾普遍,宜自备日常药品,须长期治疗之慢性病患,行前宜赴医院作完整检查,并多领药份备用。如遇紧急伤病,应以个人生命安全为优先考量,为免延误病情,仍应先就地医治,并保留各项单据,返国后,可依健保法相关规定,向中央健保局申请核退医疗费用。

十、如在大陆地区临时急需医务救援,可透过投保之保险公司或径拨亚洲紧急救援中心北京办事处(电话:010-64629100、64629112)、国际SOS救助公司(电话:010-65003419、65003388)、该中心提供全天候付费服务,可以协助安排适当之医疗设施、医院、医疗专家、救护车及包租飞机护送病人至附近医院或返台治疗。

十一、于大陆地区遗失财物,务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遗失证明。携有旅行支票者,应先在支票上签名并将支票存联保管妥当,一旦遗失或遭窃,可立即向银行申报挂失止付。

十二、于大陆地区遗失证件及机票时,办理返台程序为:先取得大陆地区省、市级公安单位之遗失证件报案说明与临时通行证,进香港澳门海关时,由海关通知中华旅行社(香港)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查证,经中华旅行社或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查证属实后电告入出境单位人员办理通关事宜。

十三、活动期间宜全程参与切勿脱队,言行应谨慎,不涉足不正当场所,外出时宜结伴同行,相互照料,注意人身及财务安全,尤应注意饮食卫生,以确保健康。若不幸于大陆地区发生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失踪、重病住院或遭抢劫遇害等事件时,请尽速与海基会联系,以便尽速协调相关单位协助处理。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总机:(02)27187373法律服务专线:(02)2713472624小时紧急服务专线:(02)27129292中华旅行社地址: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第1座40楼国人护照业务电话:(852)25258315

24小时紧急联系电话:(852)93140130、61439012台北经济文化中心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总机:(853)306282

24小时紧急联系电话:(853)6872557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