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训学字第93000184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考试院国家文官培训所国训学字第930001848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
一、本基准依荐任公务人员晋升简任官等训练成绩评量要点第二点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专题研讨范围,以本训练课程配当表第一、二、三单元课程为限,各训练机关(构)、学校应安排于前三周实施完毕,并于第四周举办研讨。
三、专题研讨配当时间总共九小时。
四、研讨时由训练机关(构)、学校依讲座荐介名单聘请二名讲座共同主持。
五、专题研讨题目,由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聘请之讲座,于撰写讲授大纲时同时命题,并由培训所汇整提供各组学员择一研讨,亦得由学员自定题目,惟须先报经专题研讨讲座同意。
六、训练机关(构)、学校应于第一周,视学员人数分成若干组,各组于择定或自定题目后,运用已研习之课程内容,先行分组研讨。研讨重点应包括分析现况、检讨问题及提出解决方案。报告体例采行政或学术报告格式,须叙明参考书目,并得附加注释。
七、各组使用研讨时间为五十分钟,各组应推派代表一至二人作口头报告(约二十分钟)后,由讲座或学员提出问题,并由讲座指定该组其它学员答询,最后由讲座讲评。
八、各组撰写之书面报告以三千字至五千字为原则,在专题研讨前三天,送由训练机关(构)、学校转送主持讲座,并拟定报告大纲分送学员参考。报告内页须注明全组学员分工情形(如某甲负责口头报告、某乙负责缮打、某丙负责资料搜集等)。
九、专题研讨成绩总分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如下:
(一)团体成绩占九十分,包括书面报告占六十分,口头报告占三十分。
(二)个别成绩占十分,视同组学员之表现评分。
(三)其它各组学员如有发问,视其表现个别加计其总分。前项成绩由主持讲座填载于「专题研讨评分基准表」(如附表)后,交由训练机关(构)、学校计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