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6]156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公布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二,其中备注栏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临时价格,有“Ο”的为暂不执行差比价规则的临时价格,序号栏有“#”的为我省补充剂型规格。
二、附表一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卡铂、顺铂和亚叶酸钙三个品种水针与粉针之间,及备注栏中标注说明的有关规格,暂不按差比价规则执行;紫杉醇不包括紫杉醇脂质体、表柔比星脂质体。
三、附表二所列药品价格,为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正式最高零售价格待国家发改委按照药品单独定价有关政策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后核定公布。本次未列入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均按GMP价格执行。
四、附表中没有注明盐根、酸根的均指同一通用名下的各种盐根、酸根的药品价格。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五、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药品,我省有临时公示价格的,暂按其公示价格执行,无临时公示价格的,企业需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
六、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按照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45元。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和有关宣传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6月12日起执行。此前公布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部分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部分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