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中(一)字第930103608号
壹、依据
教育基本法第九条、高级中学法第三条及职业学校法第四条。
贰、目标
一、多元评量学生学习成就,使学生适性发展,以培养五育并重之国民。
二、重视学生之学习历程,尊重学生之性向及兴趣,以激励学生之向学动机。
三、辅导高中及高职(以下简称高中职)办理招生,提供学生多元入学途径,以建立符合学校及学生需要之入学制度。
四、结合社区资源发展学校特色,引导国中毕业生就近升学。
叁、招生方式
一、甄选入学:提供各类资赋优异学生、具有特殊才能或性向学生入学。
二、申请入学:提供对有特色之学校或科别具有兴趣之学生就近入学邻近高中职或直升入学,以落实高中职社区化。
三、登记分发入学:提供非经由前两项方式或其它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之方式入学学生依其志愿分发入学。
肆、各校除办理登记分发入学外,应依学校特色办理甄选入学及申请入学或择一办理,五专办理登记分发入学应与高中职联合办理。
伍、甄选入学、申请入学及登记分发入学之招生区,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实际需要拟定范围或数量,报请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
陆、招生对象及资格
一、国民中学应届毕业生取得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者。
二、非应届国民中学毕业生及同等学力并取得当年度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者。
三、符合「资赋优异学生降低入学年龄缩短修业年限及升学办法」之规定,并取得当年度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者。
柒、各项招生之办理方式
一、甄选入学
(一)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体育特殊才能班、各单类科高中及高职海事、水产、护理、艺术、农业类科等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之班、科、校,得跨区联合办理招生,学生应就单一学校或跨区联合甄选入学委员会择一报名。
(二)依一般智能及学术性向所设之数理、语文资优班,招生区内各校得联合办理甄选。学生限向国中三年级学籍所在地招生区之单一学校或联合甄选入学委员会报名。
(三)甄选入学按下列方式实施:
1.以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纳入甄选总分,其权重不得逾甄选总分之百分之五十。且不得采计在校学科成绩。
2.各校应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质参采学生在校艺能表现、综合表现或特殊才能等。
3.各校应视实际需要就实验、口试、小论文、实作、表演或术科等项选择办理,但不得加考任何学科纸笔测验。
二、申请入学
(一)学生限向国中三年级学籍所在地招生区联合申请入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其申请校数如下:
1.向一所高中提出。
2.向一所高职提出。
3.同时向一所高中及一所高职提出。其申请校数,各招生区得视实际需要酌予增加,并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但超过上述规定之校数,其报名费用不得增加。
(二)国民中学学生依各校所订条件,自行向欲就读之学校或联合申请入学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校以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申请条件,并得择一至二科加权计分。
(四)各校应参采学生之在校成绩(限直升入学)、优良品德、综合表现或特殊事迹等。
(五)各校得考量社区地缘因素,提供若干名额予邻近国中,其提供名额之原则及录取方式,应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六)各校采书面审查方式办理,不得再办理任何形式之测验。
(七)直升入学以本校学生为原则,但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登记分发入学
(一)以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分发依据,不得加权计分。
(二)以当年度一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完整使用,并应于报名参加国中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时,选择登记分发区。如参加二次学力测验之学生,由计算机选择较优一次之成绩作为分发依据,并以第二次报名时,所选择之登记分发区为分发依据。
(三)各应届毕业之国民中学学生依各区登记分发入学委员会之规定提出申请,各国民中学应提供必要之协助。
捌、招生时间
一、第一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于每年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办理为原则,第二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则于七月上旬办理为原则。
二、甄选入学及申请入学系于第一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公布后办理,其放榜时间应于每年第二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报名前。
三、登记分发入学于第二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结束后办理。但至迟应于八月中旬放榜。
玖、招生名额比例
一、各公立高中:申请入学名额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
三十为原则,但学校同时办理甄选入学及申请入学者,其合计名额以百分之四十为原则。
二、各公立高职:申请入学名额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六十为原则。
三、各私立高中职:申请入学名额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七十为原则。
前项各款规定之名额外均为登记分发入学名额。
各校得依学校发展特色及需求,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降低登记分发入学名额比例。
拾、各招生区为办理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试务工作,应成立各区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试务委员会,负责各区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试务工作有关事宜;并由各区联合组成全国试务委员会,负责全国一致性之试务工作有关事宜。
为办理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实际需要拟定各试务区之范围及数量,报请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
拾壹、招生组织分工
一、各招生区高中职为联合办理各项入学应分别成立各区甄选入学委员会、申请入学委员会及登记分发入学委员会。
二、高中职及五专为办理多元入学,应联合各招生区之各入学委员会成立全国高中职及五专多元入学委员会。
三、前两项之各种入学委员会,均应成立申诉及紧急事件处理项目小组,负责处理招生事宜之各种申诉及偶发事件事宜。
四、各招生区高中职各项入学委员会委员,由各高中职校校长、教务主任、国民中学校长、教师及家长代表组成,其中国民中学校长、教师及家长代表人数,不超过委员全体人数之十分之一,且国民中学校长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教师及家长代表人数之总和。
五、各校应成立招生委员会规划办理各项招生事宜,并将各项招生名额、资格条件等相关资料送请各招生区各项入学委员会汇整,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载明于招生简章并上网公告。
六、高中职应将学校办学理念及特色、收费标准呈现于学校网页首页,并将网址明列于简章中,供家长及学生查询。
拾贰、本方案所定各种委员会之委员,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该次招生入学之考生时,应自行回避。
前项应自行回避之情形而未回避,或有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利害关系人得申请回避。
拾参、各国民中学应届毕业学生参加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及各项招生入学,各国民中学均应提供必要之协助。
拾肆、各招生区高中职办理之甄选入学、申请入学与登记分发入学招生简章,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于核定简章时就各招生区办理招生事项及报名费详加审核,并就重要或有疑义事项报请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协调之。
拾伍、低收入户子女或其直系血亲尊亲属支领失业给付者,免收各项报名费用。
拾陆、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或成立专业测验机构负责规划研究,建立题库并推动施测事宜。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各招生区、试务区承办学校均不得公布国民
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之分数组距。
拾柒、各高中职办理甄选入学、申请入学或登记分发入学得参采国民中学学生在校表现。
前项参采国民中学学生在校表现之方式、比例及实施时间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另定之。
拾捌、特殊身分学生之入学方式,依现行各类升学优待办法办理。
拾玖、私立高中职或公私立进修学校得自行决定采单独招生方式或参加各招生区联合办理之招生入学。采单独招生方式者,其办理之基本原则,应依本方案之规定。
贰拾、技(艺)能优良学生甄审保送入学、国中技艺教育班毕业生分发实用技能班、轮调式建教合作班及身心障碍学生等特定招生对象之班别,依其相关之招生办法办理。
贰拾壹、配合措施
一、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一)建立高中职教育发展目标。
(二)规划高中职社区化中程计划。
(三)建立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指标。
(四)订定高中职多元入学方案相关法令。
(五)宣导高中职多元入学方案。
(六)辅导各地区推动高中职多元入学方案。
(七)其它相关事项。
二、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县市政府
(一)推动高中职社区化中程计划。
(二)辅导所属高中职发展学校特色。
(三)督导各招生区成立招生委员会办理招生业务。
(四)调整高中职学生适当比例,并逐年增加高中学生数。
(五)辅导所属高中职加强办理多元入学方案。
(六)辅导各招生区成立单一咨询窗口,辅导学生升学。
(七)督导国民中学以生活教育、全人教育及继续学习能力之培养为教学重点。
(八)其它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