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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市区内非法户外广告牌匾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0]第3号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美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非法户外广告牌匾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市区街路两侧建筑物和各种公共设施、树木上以及小区内和楼梯间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投放、设置、散发展销订货、商品介绍、影讯、搬家、文体、行医治病、寻人启示、失物招领、换房信息、路引标志等各类广告、牌匾、标语、宣传品。
  二、经批准的户外广告、牌匾,必须在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张贴、悬挂、设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清除、更换,不得影响市容景观。
  三、凡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涂写、刻画、投放、设置、散发户外广告、牌匾的,由责任单位、责任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或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每处处以扣元至200元的罚款,并会同工商、电信、移动通信、联通公司、寻呼公司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四、张贴非法行医、贩卖假药的行医、卖药窝点,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五、张贴办理假文凭广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妨碍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公安、工商、卫生、民政、电信、房产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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