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40038361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社会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人民团体组织、社会运动、各项庆典、合作行政、社区发展等事项。
二、第二科:社会救助、低收入户及清寒市民家庭辅导服务、游民辅导服务、财团法人慈善事业管理、平价住宅维护等事项。
三、第三科:老人褔利。
四、第四科:身心障碍褔利。
五、第五科:妇女、儿童及少年福利。
六、社会工作室:儿童少年保护及直接服务、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研究发展、训练、证照管理、社会资源整合等事项。
七、秘书室:采购、庶务、出纳、财产管理、文书、印信、档案、研考、公共关系、新闻联系、社会福利设施土地取得、工程发包督办、信息管理及不属其它科室业务等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主任、秘书、专员、股长、社会工作督导员、社会工作师、科员、技士、社会工作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佐理员、办事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下设仁爱之家、长青综合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服务中心、无障碍之家、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9条 局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派员代理之。局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局长。
二、主任秘书。
前项情形本府得指派适当人员代理之。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室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局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