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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2003]56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 亿元,其中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额 亿元。

  各地要将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严禁用于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一旦发现挪用资金用于“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将酌情扣减下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除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外,省级、市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力求公平、公正,并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县、乡财政按要求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和市级财政不得截留,要全部分配落实到对中国革命作出较大贡献且财政较为困难的连片老革命根据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从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地方财力中另行安排资金,增加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各地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必须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单独列出,具体分配范围和分配方法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为群众办实事,帮助革命老区人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各地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位后,要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上报我部。

  附件:

200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中央财政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扭转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实现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近期内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缓解财政困难地区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公共支出需要。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力求公平、公正。考虑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二是循序渐进。中央财政逐年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逐步实现转移支付目标。三是适当照顾“老少边”地区,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给予照顾。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 =(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转移支付范围。此外,对难以按统一公式量化但又必须考虑的特殊因素,实施特殊转移支付。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该地区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各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财力转移支付(扣除各地区对中央的上解)按财政部核定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按工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二)营业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等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计算,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资源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实际产量计算,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基按各地商业性用房占地面积计算,单位税额在平均有效税额基础上,根据各地区人均GDP水平调整确定。

  (六)农业特产税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合并纳税环节、降低税率后的情况,按烟叶、原木、水产品、水果、茶叶、蚕茧和橡胶等应税品目分别计算。其中,烟叶的税基按计划产量和国家计划价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税基按计税总值计算,税率采用法定税率;水产品税基按实际产值计算,水果、蚕茧、茶叶和橡胶的税基用实际产量替代,税率采用平均有效税率。

  (七)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实际数计算。

  (八)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按营业盈余调整计算,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确定。

  (九)房产税

  税基按房产价值计算,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

  (十)农业税

  按1996-1998年三年农业税收入平均值,并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增加农业税收入因素计算确定。

  (十一)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二)中央对各地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定额补助、调整收入分配政策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财力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财政部核定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支出由该地区行政公检法支出、教育部门支出、农林水等其他部门支出等经常性支出构成,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全国统一支出水平等因素,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其他经常性支出项目分别计算确定。

  (一)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离退休人数构成。标准在职职工人数按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分别计算确定,选用的计算因素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市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及人口密度等。标准离退休人数在1999年各地实际数基础上,参照地方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调整确定。

  (二)行政和公检法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其中,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按车辆燃修费、取暖费和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分别计算。

  车辆燃修费。燃油费根据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燃油消耗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维修费根据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支出定额及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

  取暖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标准计算。人均取暖费标准按照各地冬天平均气温和相关地区取暖费支出水平分类确定。

  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按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人均支出水平根据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三)教育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教育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事业费。事业费包括公用经费、校舍修缮费等,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事业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事业费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3、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4、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经费。根据人口较少民族学生数及生均义务教育经费标准计算确定。

  (四)农林水等其他部门支出

  农林水等部门包括农林水利气象、文体广播(含计划生育)、卫生、工业交通、流通、科学、税务、抚恤社保和其他部门等。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各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事业费。事业费根据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4、地方病综合防治经费支出。根据卫生部提供数据计算。

  (五)城市维护建设支出

  1、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按城建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取暖费。按照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地、县三级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3、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城市住房建设等方面支出,按城区人口、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实有铺装道路面积、道路因素分配率等因素计算确定。

  (六)工会经费和住房公积金支出

  工会经费和住房公积金按行政公检法、农林水、卫生、文体、教育等部门标准人员经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

  (七)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支出、国有企业下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和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根据参加统筹的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基金补助及赡养率等因素计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实际人数和地方人均下岗职工保障补助支出等因素计算;下岗职工取暖费支出按照各地区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和核定的各地区取暖费标准计算确定。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按实际数计算确定。

  (八)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

  优抚和社会救济支出主要包括伤残抚恤费、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定期定量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按照优抚救济对象人数和人均定额计算。

  (九)离退休经费

  离退休经费根据标准离退休人数与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其中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确定。

  (十)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地方配套部分)

  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按照中央安排的各地区粮食风险基金数额及各地区配套比例计算确定。

  (十一)农业支出

  农业支出分项目计算。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支出按耕地面积计算;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农村开荒补助支出按乡村人口计算;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支出按粮食产量计算;农村草场改良补助支出按各地实际支出数计算;畜禽保护补助支出按牧业产值计算;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支出按林地面积计算;农村水产补助支出按水产养殖面积计算;粮食自给工程资金按粮食产量计算。

  (十二)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按照全国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数额计算。

  (十三)廉租房建设支出

  根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人均廉租房补助标准、各地区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

  (十四)乡村道路建设支出

  根据乡村道路建设支出总额以及各地区乡村道路占全国乡村道路的比重、各地区乡村道路建设支出占全国乡村道路建设支出的比重计算确定。

  (十五)村级管理支出

  根据各地区行政村的数量及村级管理支出标准计算确定。

 

  五、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转移支付系数参照当年一般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的收支差总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确定。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适当提高转移支付系数。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各地区要对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市级政府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本级支出和专项拨款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要力求公平、公正、规范,尽量减少中间环节。转移支付的形式要力求简化,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原体制补助、原体制上解等较为确定的转移支付要进行归并。省、市级财政要采取措施保证安排给县、乡的转移支付资金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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