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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旅游局关于同意沈阳皇朝万豪酒店收取市内电话通话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2 生效日期: 2001-01-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旅游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2号
沈阳皇朝万豪酒店:
  你单位《关于申请收取市内电话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考核,你单位具备了市内电话计费系统,能够向顾客提供正规的收费发票和详细的计费帐单、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等基本条件,同意你单位收取市内电话通话费。你单位收到批复后,要严格按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0)8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实行明码标价,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以上批复自2001年1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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