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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老人各项活动补助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0 生效日期: 2005-08-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社福字第09401135380号

一、花莲县政府为提升老人精神生活品质,落实老人福利政策,特订定本补助原则。

二、补助对象:本县各乡镇市公所(含社区发展协会)、经本府立案之各社会福利团体、本县辖内立案之财团法人老人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

三、补助原则:

(一)补助办理各项敬老活动、长青运动会、才艺竞赛、歌唱比赛、槌球(球类)比赛、研讨会及老人福利宣导…等活动。

(二)每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以不超过30万元整为限。

四、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每案最高补助8万元整。

(二)社区型活动每案最高补助5万元整。

(三)补助项目为讲师钟点费、印刷费、场地费、布置费、裁判费、器材租金、交通费(运送人员及器材)膳杂费、杂支(最高5,000元整。)

(四)奖金、奖品、奖杯(座)、宣导品、纪念品、服装、聚餐性质等不予补助。

(五)凡经项目签准之全县性活动不受上述补项目及金额限制。

五、计划执行及核销注意事项:

(一)计划执行需依原定日期、项目、如有变更,应事先报府核备。

(二)核定补助经费后掣据凭拨,活动之原始支出凭证、成果照片、签到名册、保单正本与收据等应妥为保存,俾供本府暨审计机关随时派员抽查,如有违法或与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计划有效运用者,依规定追缴之。

六、本原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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