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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6 生效日期: 2002-05-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2]53号

 崂山、城阳、黄岛区和各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政字(2002)14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
  (一)指导思想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放开粮食生产、收购、价格和市场,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和粮食市场体系,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促进我市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减负、粮食安全的目标。
  (二)基本内容是:
  1.取消粮食定购和粮食计划调拨,实行订单收购或农业税征实。定购任务取消后,为掌握足够的粮源,确保粮食市场需要,有条件的区市可改为实行新的农业税征实。订单收购是按市场需求组织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新形式,各级粮食部门要本着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的种粮积极性和收入,有利于引导粮食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种植结构调整,有利于粮食生产、加工产业化发展的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尽快制定实施意见。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等业务所需粮食,由市及各区市政府根据粮食供需情况,确定收购数量,委托有粮食购销资格的企业通过订单形式组织收购,或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竞买等)解决。
  2.放开粮食价格,实行随行就市。从2002年5月1日起,不再实行保护价收购,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当市场粮价过低时,通过政府吸储和扩大订单收购数量,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通过政府抛售储备粮调节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粮价,保持市场稳定。
  为实施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收购的粮食,其价格由同级政府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国有或经批准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自行与农民签订合同收购的粮食,其价格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3.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实行经营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开放我市粮食市场,鼓励和支持各地各类具备粮食入市资格的企业到我市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加工等业务;鼓励城市的超市、便民店从事粮食零售业务;常年开放粮食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鼓励农民销售自产粮食。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粮食的合法运销。
  4.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市及各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根据当地城镇非农业人口、军队、缺粮农民、城市流动人口等所需吃商品粮的人口数量建立市及区(市)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不得以“储钱”代替“储粮”。我市市级地方储备规模确定为18万吨,各区市的储备规模,依据上述规定,由市财办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与各区市政府协商后另行安排。
  地方储备粮的利息和储存补贴、轮换费用、税收政策,要比照中央储备粮的政策执行。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确保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完善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办法。农发行要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收购、调销所需资金,在明确还贷资金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要及时供应贷款。对地方储备粮的收储、轮库和进出口等业务在落实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农发行要及时足额供应资金。对企业自主经营粮食所需的收购和调销资金,农发行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实行订单收购、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要在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保证粮食销售货款按时全额回笼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妥善解决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市场化改革后,各区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现行规模不变。各区市要将风险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处理老库存粮食价差补贴,以及继续储存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用于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与维修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要妥善解决购销企业的“老粮”、“老帐”问题,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培育。粮食购销放开后,粮食供求关系的平衡主要靠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的需要,积极筹措资金,搞好市、区(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特别注意培育和发展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粮食供求、调剂粮食品种、衔接产区销区、促进粮食流通、增加社会储粮方面的作用。青岛市区以现有的青岛市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功能,改善市场软硬件条件,发挥港口优势,发展粮食转运业务,逐步将其发展成为区域性粮食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各区市要加强本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培育,根据区位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各级政府要在土地使用、税收、工商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四)完善储备粮体系,加快地方储备粮库建设。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地方储备粮原则上要分级集中到市和区市存放。要改善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保证储粮安全。地方储备粮库的建设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监管,规范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粮食市场。对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区市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未经区市以上粮食部门资格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取缔无照、非法粮食收购经营行为。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劣质粮食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粮食运销管理制度,对跨区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要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合理调整结构、创新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实行减员增效。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对粮食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和扶持粮食购销、加工“龙头”企业。切实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求安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部门要继续承担储备粮收购、保管、轮换和政府安排的军供、救灾、救济粮等粮食的销售任务,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快职能转变,把确保粮食供需平衡,确保粮食安全,搞好行业管理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好储备粮管理,培育发展粮食市场,同时会同工商部门管理好粮食市场,并严格按照政府指令,及时调控市场,确保市场稳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区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稳定区市粮食行政机构和职能。各区市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财政、物价、农业、工商、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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