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116-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台南市政府南市法行字第0930950116-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2条;并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市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一人,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前项局长或副局长其中一人,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局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局长代理,副局长因故不能代理时,由秘书代理。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课、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医政课:掌理医事机构及医事人员管理、医疗品质管制、紧急医疗救护、精神卫生、性侵害防治、长期照护、全民健康保险宣导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药政课:掌理药局、药商、药物、化妆品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三、食品卫生课:掌理餐饮卫生、食品及健康食品管理、国民营养及其它有关事项。
四、保健课:掌理妇幼卫生、癌症防治、中老年病防治、口腔卫生、视力保健、烟害防治、卫生教育、职业病防治、卫生所业务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五、疾病管制课:掌理传染病防治、营业卫生管理、外籍劳工健康管理及其它有关事项。
六、检验课:掌理公共卫生检验及其它有关事项。
七、企划课:掌理卫生企划、研考、为民服务、信息、法制作业及其它有关事项。
八、总务室:掌理文书、档案、印信、庶务、出纳及其它不属各课、室事项。
第4条 本局置秘书、技正、课长、主任、技士、课员、卫生教育指导员、卫生稽查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前项主管医政、保健、疾病管制业务之课长职务,必要时得依医事人员人事条例规定,由相当级别之相关医事人员担任。
第5条 (删除)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佐理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业务。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局下设各区卫生所,并得视业务需要设立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11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局拟订,报台南市政府核定后实施。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