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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3-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0]21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5号)中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的规定,为规范该项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及收费资金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因违章、肇事记分达到12分进入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学习的驾驶员,培训学习每期3天;机动车驾驶员换证期间的教育培训,培训学习每期2天。

  二、收费标准:违章、肇事驾驶员培训学习,每人每期80元;驾驶员换证期间培训学习,每人每期40元。以上收费包括教材资料费、报名费及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考试费。

  三、收费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按省公安厅、财政厅《关于山东省公安交警系统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发(1999)25号)规定办理缴拨手续。

  四、收费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开始前要到地方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在本标准之外另收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当地物价、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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