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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二00一年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3 生效日期: 2001-08-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黔教计发[2001]356号

  各地(州、市)教育局(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下发后,省教育厅及时转发了文件。据了解,当前我省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中小学乱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带头模范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现新学期开学在即,特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积极贯彻国家三部委(2001)教电46号《通知》精神,在我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方法
  1、今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再提高,省人民政府也不再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我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原国家级贫困县)试行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办法。其具体内容是,在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对2001年的“一费制”最高限额标准规定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2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30元。目前,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要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得提高。
  3、试行“一费制”的地区,除按规定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未试行“一费制”的地区,仍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87号)规定,除收取杂费、住校生住宿费、借读费和必需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各地应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并实行减、免收费制度。
  5、农村中小学杂费只能用作补充学校公务费、业务费等公用经费的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奖金的发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从学校提取杂费,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在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二、进一步降低学生用书费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严格掌握为学生配备课本的种类和数量。每年对面向农村中小学的课本一律向省教育厅按教育部规定从严审批并登报公布《用书目录》,并按照国家对中小学教材价格有关规定的要求,会同省物价部门严格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今后,我省贫困地区中小学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对一些特别困难的农村地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实行免费向学生提供课本的制度。

  三、严禁乱收费、乱集资,杜绝乱摊派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村学校、学生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不得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六”、“普九”达标欠款等名目,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学生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不得向学生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以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不得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不得强制学生买保险、订阅报刊图书;农村学校不得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2001年秋季开学后,应组织力量对农村中小学2000年秋季到2001年秋季入学发生的各种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各农村中小学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资料。省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检查工作,将另作具体部署。

  四、采取有关措施、保障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投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基础教育的重要作用,严格按照朱容基总理在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要求,切实采取“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有力措施,继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规和政策,建立稳定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使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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