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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机构维护公务机密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8-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法令字第0941112853号

一、为落实执行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第五条第六款关于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政风机构负责订定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宣导公务机密维护法令及做法、推动信息保密措施、处理泄密案件。

三、政风机构应按本机关主管业务性质及实际需要,会同业务相关单位订定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规定,奉机关首长核定后据以执行,并陈报上级政风机构。

四、政风机构应结合本机关环境状况、业务特性、员工需要等,配合实际发生案例,以生动、活泼、柔性、自然方式,加强公务机密维护宣导。

五、公务机密维护宣导之内容如下:

(一)公务机密相关法规

(二)公务机密维护专业知识及实务作法。

(三)公务机密维护工作现存缺失检讨及策进作为。

(四)泄密或违反保密规定案件之处理、检讨研析及补救措施。

六、政风机构应协调业务主管单位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文书处理手册」及其它相关法规,针对机密文书处理流程,采取必要之措施,其原则如下:

(一)专责处理:指定业务相关人员专责处理。

(二)减少层次:减少处理过程之层次或参与人员。

(三)限制分发:分发应限于必须获得或知悉机密之人员。

(四)妥慎传送:视机密等级、传递地区,妥慎传送。

(五)安全保管:机密文书之保存与管理,应与一般档案分别存放于具安全维护功能之箱柜,装置密锁存放。存放场所或区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员、物品进出,并为其它必要之管制措施。

(六)定期清查:机密文书应定期清查,并依法办理机密等级之变更或注销事宜。

(七)澈底销毁:废弃文书或草稿,应指派专人监督、澈底销毁。

七、政风机构为防制无关人员接近或获取机密文书,应协调业务承办单位视实际需要购置必要之机密维护设备。

八、各种机密文书应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文书处理手册」及其它相关法规,区分机密等级。政风机构应协调档案管理单位每年定期清查机密档案一次;清查时,档案管理单位得请业务承办单位依法办理机密档案之变更或解密事宜。

九、政风机构对于本机关应秘密或有泄密迹象之事项,应协调业务承办单位以秘密方式举行,必要时得会同业务承办单位策订项目保密措施,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据以执行。

十、政风机构应会同事务管理及使用单位定期检查机关内部之通信设备、办公厅舍、会议室及其它重要机密性或敏感性设施;若发现可疑或异常,应保持现场完整,报告首长核可后,洽请有关机关派员协助处理。

十一、政风机构对本机关首长、副首长之办公室或住居所、会议室、贵宾室等场所,得视实际需要经机关首长同意后,规划办理反窃听(录)检测,或依需求报请有关机关提供项目保密装备。

前项反窃听(录)检测,必要时得洽请有关机关(构)支持。

十二、政风机构对于本机关配有密码(语)者,应协调业务主管单位加强注意相关保密措施或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慎遴派密码(语)业务人员,切实查察其任职期间之言行动态,如发现可疑或异常情事,足以影响业务之安全时,迅速循政风体系反应,并协调业务主管单位作适切处理。

(二)密码(语)本表之有关密件应存放于高性能之保险箱内,并责由专人保管。作废密码(语)、密件应切实监督销毁。

(三)辟设独立隔离之译电室,配置灭火器、碎纸机(焚化炉)、紧急携行袋(箱)设备,务求译电作业之隐密、安全。

十三、政风机构应衡酌本机关环境特性、业务状况,对具机密性质之设施、区域或场所等,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策订必要之管制措施,报经机关首长核可后实施。

十四、政风机构应协调信息单位加强信息使用管理及内控机制,严禁员工越权查阅,以防止公务机密外泄。

十五、政风机构应协调信息单位建立信息安全稽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会同相关单位办理信息机密维护及稽核使用管理事项。经稽核发现异常者,应即清查其原因及具体事证,依相关法规妥适处理。

十六、政风机构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公务机密维护检查。其作业原则如下:

(一)针对机关特性,综合分析本机关公务机密维护状况。

(二)根据状况研判,拟订检查计划,报经机关首长核可后实施。

(三)就检查结果之优劣事实、改善意见或具体建议等研提书面报告,签报机关首长核阅后移请缺失单位检讨改进,并陈报上级政风机构。

(四)政风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实施定期检查一次;并得视机关业务需要或实际状况,随时办理不定期检查。

十七、政风机构对泄密或违反保密规定案件之处理原则如下:

(一)属于本机关之泄密或违反保密规定案件,应即密报机关首长,另逐级陈报上级政风机构。

(二)非属本机关之泄密或违反保密规定案件,应通报该管机关政风机构,另逐级陈报上级政风机构,并应注意相关保密规定。

(三)泄密或违反保密规定案件经查证完成,认为仅涉有行政责任者,经主管机关政风机构审查后,签报机关首长依行政惩处规定程序处理;未涉贪渎之刑事责任案件,经主管机关政风机构审查后,签报机关首长核可,函送检调或警察机关处理;涉及贪渎刑责者,应并同贪渎案件处理。

(四)泄密或违反保密规定案件发生后,在不影响侦办原则下,政风机构应经机关首长同意后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研采必要之补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损害减至最低程度,并个案研析违规或泄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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