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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1-05 生效日期: 1997-11-0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审计发[1997]695号


    第一条 根据《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会计报表质量,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企业。交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四条 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一般实行同级的原则,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同级财会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六条 审计机构办理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事项,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送会计报表时间之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计划,报本企业负责人审批。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3日前通知财会、劳资等部门。
  (三)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定。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
  (五)将拟定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批转的审计报告,下同)送达财会部门执行。
  (七)财会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企业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不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八)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


    第九条 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等审计。


    第十条 审计会计报表时,重点审查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报表数据是否与会计账簿相符,报表间的勾稽关系是否相一致,并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整,重大事项是否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审计中,要对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进行分析并运用审计经验和专业判断,根据日常审计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或范围。


    第十一条 审计会计账时,应重点审查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列示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十二条 审计会计凭证时,应重点审查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记账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会计分录是否正确,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资产时,应重点审查:
  (一)各项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存在,账实相符,并为企业所拥有;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核算是否正确、及时;各项资产在会计报导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二)固定资产、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合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和核算是否正确;在建工程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毁损、报废和坏账损失等资产处置是否执行鉴定和审批制度。
  (三)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核算是否及时,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负债时,应重点审查各项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还是否及时、合理、记录是否完整,余额是否正确;长期负债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各项负债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审计所有者权益时,应重点审查实收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或年检,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资本公积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合规,未分配利润是否真实,用于职工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所有者权益各项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 审计损益时,应重点审查:
  (一)各项收入的形式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二)营运(生产、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计算是否正确;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据实向职代会报告;各项税费的计算是否正确;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三)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合理,记录是否完整,计算是否正确,利润分配是否正确;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审查本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是否合规,数量是否合理,是否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对本企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检查有关问题和建议是否得到整改和采纳,是否在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对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财会部门要根据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予以整改,调整当年的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会部门如未执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情况。企业负责人和其他部门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将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随同会计报表一并上报财会主管部门,并抄报上级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11月16日制定的《交通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和1989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审计署〈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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