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079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巴州计委《关于核定自行车打号费的请示》(巴计价[2003]096号)收悉。你州针对自行车盗窃案件日益增多,管理相对滞后的情况,实行全州自行车统一号牌管理,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是加强基础管理建设的有效手段,做法是可行的。经研究,现就自行车管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对你州所发牌证的审核,同意你州对自行车打号时收取打号费和自行车牌证费,收费标准由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2]163号)文件规定的3.5元/车调整为5元/车,管理设备购置等开支不得通过收费解决,集中统一打号过程中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本文自2003年7月15日起执行。执行地区仅限于巴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