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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执行昌州政发(1998)8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070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要求认可昌州政发(1998)80号文的请示》(昌州计价费[2003]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你州政府《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昌州政发[1998]80号)文件的出台,体现了州政府坚决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在一定的时期内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文件的初衷和出发点是好的,是应该给予肯定的。但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近几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对各部门及行业的收费政策均进行了规范性调整和完善,一些部门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因此,你州昌州政发(1998)80号文件缺乏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保障,建议你州政府停止执行昌州政发(1998)80号文件,并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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