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990号
阿克苏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继续执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阿地计价字(2003)196号)、《关于阿克苏市工业园区工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请示》(阿地计价字(2003)228号)及《关于阿克苏市、库车县工业园区实行大宗工业两部制电价的请示》(阿地计价字(2003)277号)文件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阿克苏地区工业园区增设大工业用电类别并执行二部制电价。
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规定,对符合大工业用电应用范围的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即: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15元/KVA/月,电度电价:0.462元/千瓦时,力率调整电费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3)215号)执行。
二、同意将《阿克苏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步方案》(新计价能(2002)83号)文件再执行一年,即自2002年12月25日抄见电量至2003年12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到期后,你委应认真清理整顿电价,并根据执行情况重新测算阿克苏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上报我委重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