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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阿克苏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2-12-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990号
阿克苏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继续执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阿地计价字(2003)196号)、《关于阿克苏市工业园区工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请示》(阿地计价字(2003)228号)及《关于阿克苏市、库车县工业园区实行大宗工业两部制电价的请示》(阿地计价字(2003)277号)文件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阿克苏地区工业园区增设大工业用电类别并执行二部制电价。
  按照原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电、热价格〉的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规定,对符合大工业用电应用范围的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即:基本电价、电度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三部分。
  大工业电价,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15元/KVA/月,电度电价:0.462元/千瓦时,力率调整电费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3)215号)执行。
  二、同意将《阿克苏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步方案》(新计价能(2002)83号)文件再执行一年,即自2002年12月25日抄见电量至2003年12月25日抄见电量。执行到期后,你委应认真清理整顿电价,并根据执行情况重新测算阿克苏地区城乡用电同价方案,上报我委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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