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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公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914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公告费标准的函》(新司函(2003)1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公告费的通知》(新财综(2003)60号)规定,现就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公告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检公告费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地区为500元/所、年;地、州、市为300元/所、年;县(含县级市)为200元/所、年;乡镇为100元/所、年。
  二、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公告费收费标准:乌鲁木齐地区为100元/人、年;地、州、市为50元/人、年;县(含县级市)为20元/人、年;乡镇为10元/人、年。
  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执收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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