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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法制办,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国务院根据新形式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特别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制定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并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撰写了《应急条例释义》。为了做好《应急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宣传贯彻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3)79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认真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同时,要重视对《应急条例》的宣传,把学习、贯彻执行《应急条例》当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广泛深入开展学习贯彻《应急条例》的活动,增强全社会依法防疫的意识和自觉性,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各级机关要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依法采取有效果断应急措施,彻底切断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途径,防止疫情在我区蔓延。对于防治非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区(县)、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宣传征订,按计划完成任务,要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工作人员人手一本,不得以经费紧张为由而影响宣传征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宣传发行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直至街(乡、镇)、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将征订发行工作落到实处。
  四、《应急条例》及《释义》每套14.5元,其中《应急条例》每本2.5元,《应急条例释义》每本12元。各单位务必在6月10日前将征订单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后,携同书款到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办理征订手续。
  联系人:崔力
  电 话:2819184-8727
  地 址:光明路30号,市委、市政府办公楼1楼27号房间
                                  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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