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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全国九个统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2 生效日期: 2003-05-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803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全国九个统考职业考前辅导强化培训及参加全国统一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新劳社函(2003)130号)收悉,由于秘书、公务员、物业管理、职业指导、心理咨询、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电子商务、项目管理、营销师(推销员)等九个职业实行全国统一培训鉴定制度。经实际测算后,现将这九个职业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统一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初级鉴定每人收取100元,中级鉴定每人收取150元,高级鉴定每人收取180元。
  二、以上费用包含鉴定期间的鉴定、资格评定、证书工本费等所有费用,除此之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三、各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严禁强制收费,自立项目、超标准等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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