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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全疆语言文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758号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你们关于《审批全疆语言文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新语函[2003]9号)收悉。根据财政厅《关于全区语言文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收费的复函》(新财综[2003]55号)规定,经研究审核,决定全区语言文字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80元,资料费按成本别收。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本文从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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