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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1-26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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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



    第九条 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转金的主要来源:1.财政专项安排和事业费中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的资金;2.对有收入事业单位减拨的事业费;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财政的资金。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度起施行。财政部(85)财文字第559号通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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